凡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范圍內的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筑,均應將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納入審核和驗收內容。對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以外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納入抽查范圍。在新標準發布前,從嚴執行《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第二條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只要符合條件的A級材料,就可以使用
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外墻保溫材料有哪些規定
答:《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6.7.2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材料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的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保溫材料;
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A級。
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除住宅建筑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規范第6.7節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窗建筑的外墻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h;
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