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刊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培育和發展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意見》,意見指出,原則上,住建部門不再組織制定推薦性標準。意見要點提煉如下。意見原文附后。
一、指導思想
加大工程建設標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激發社會團體制定標準活力,解決標準缺失滯后問題,支撐保障工程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目標
1、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影響力的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制定一批與強制性標準實施相配套的團體標準。
2、到2025年,團體標準制定主體獲得社會廣泛認可,團體標準被市場廣泛接受,力爭在優勢和特色領域形成一些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
三、放開團體標準制定主體
1、對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資格,不得設置行政許可。
2、發布的團體標準,不需行政備案。
四、推進政府推薦性標準向團體標準轉化
1、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組織制定推薦性標準。
2、政府標準批準部門要按照《關于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建標[2016]166號),加強標準復審,全面清理現行標準,向社會公布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項目清單,對確需政府完善的標準,應進行局部修訂或整合修訂。
3、鼓勵有關社會團體主動承接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政府標準,對已根據實際情況修訂為團體標準的,政府標準批準部門應及時廢止相應標準,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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