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保溫材料
關于加強建筑保溫材料安全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認真汲取上海市靜安區公寓大樓“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瓦房店中達食品有限公司“2•22”火災事故、東北特殊鋼集團“4.13”火災事故和大連星海灣億達公寓“4.21”火災事故等近兩年涉及建筑保溫材料的火災事故教訓,落實市政府安委會三季度會議精神和市政府領導的指示,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就加強我市建筑保溫材料安全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實安全防范責任、嚴格動火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單位及房屋產權單位要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12)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標準,對已建成的建構筑物使用建筑保溫材料燃燒性能進行地毯式清查,確認燃燒性能等級,對采用易燃保溫材料(B2級產品)的建構筑物及部位,必須懸掛“不許動火”明顯防火警示標志,建立管理臺賬,制定動火管理制度。各使用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落實防火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全員防火安全意識。各單位在采用易燃保溫材料的建構筑物的部位和附近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遵循下例規定。 一是先對可能存在的火災風險進行分析研判,對保溫材料燃燒性能進行測試,確定動火等級;二是必須嚴格執行誰審批誰確認、誰監護誰負責的原則,嚴禁未經現場安全條件確認,無人監護情況下擅自進行動火作業;三是在動火前必須明確防火距離,采取清除動火區域地面、空間的可燃物、易燃物,拆除作業區域可能因動火引燃的建構筑物保溫材料等防火措施;四是動火前必須配備相應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員;五是動火作業前必須對操作人員進行風險辨識和避險常識的安全培訓,嚴禁風險不清、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進行動火作業;六是嚴禁電源線隨意穿越有可燃保溫材料的墻體;七是動火作業完畢后必須確認現場有無殘留火種,否則監護人員不得離開動火現場。 二、提高防火等級,消除火災隱患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對排查出的使用可燃建筑保溫材料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表。一是要對現正在使用可燃的(B2級產品)和安全質量不高的難燃(B1級產品)的建構筑物進行更換和改建、重建,換上不燃的A級產品;二是新建和擴建的廠房及附屬建構筑物的保溫材料必須嚴格執行使用不燃的A級產品或達到質量標準的難燃B1級產品;三是各企事業單位要嚴格審查從事協助、維保、檢修的外協單位在本單位內臨時搭建的辦公、宿舍、倉庫和值班用房保溫材料防火等級,達不到防火標準的嚴禁進入。三、加大行業監管力度,提高我市建筑保溫材料制品質量與安全的整體水平 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履行對建筑保溫材料質量和安全使用的責任。 各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管局)要進一步加大對我市生產加工建筑保溫材料企業的監管,嚴把質量關,嚴禁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流入市場。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一是要加大對建筑施工現場建筑保溫材料的監管,嚴格執行《遼寧省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防火暫行規定》等規定;二是要加大對建筑工地暫設的監管,嚴禁使用可燃的(B2級)保溫材料的輕體房、活動板房,嚴格用電、動火的管理。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按照《消防法》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加大對建筑保溫材料使用及鋼結構彩板、輕體房、活動板房耐火等級的監督,嚴禁使用不符合燃燒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溫材料。 各級安全監督管理局要加大對工礦商貿企業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用電和動火的監管,對存在火災隱患的廠房及附屬建構筑物和場所,監督企業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監督指導企業開展經常性的崗位防火應急處置演練和反事故演習,提高應對突發事故災難的能力,避免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 大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