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實施細則
烏市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進一步規范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市建委制訂了《烏魯木齊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烏魯木齊市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實施細則(試行)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烏魯木齊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管理,確保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效果,扎實推進建設領域節能減排,提高建筑品質,根據《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的實施、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以下簡稱“節能改造”)是指對未達到二步節能要求的既有建筑實施外圍護結構、室內供熱計量及溫控、熱源及供熱管網平衡節能改造。 第四條節能改造本著“政府引導、單位配合、居民自愿”的原則,鼓勵結合老舊小區改造、供熱系統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修繕項目等同步實施節能改造,優先熱源或供熱站的成片集中改造。節能改造項目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最小單位為樓棟且建筑面積不小于1000m2; (二)2003年4月15日前建造的非節能建筑及2007年10月1日前未安裝溫控計量裝置的建筑; (三)不屬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圍并具有改造價值的建筑; (四)滿足抗震及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條節能改造應不低于50%節能設計標準,并鼓勵更高標準節能改造。改造后建筑應達到用戶室溫“可調、可控、可計量”、供熱數據監控和按熱計量收費的目標,否則不得通過評估驗收,不得享受政府補貼資金。 第六條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大力推進市場化運作模式。 未享受政府補貼的節能改造項目,相關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可參照本細則。 第二章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實施 第七條圍護結構節能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為業主單位、業主委員會、社區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采用張貼公告、印發宣傳頁、召開大會等方式開展宣傳動員工作,了解居民的人口狀況、房屋產權歸屬、居民收入、家庭裝修、節能改造意愿等基本信息,并收集整理改造項目的原始基本資料,包括:竣工圖紙、歷年房屋維修資料等有關材料。 第九條符合節能改造條件、具有節能改造意愿且自籌資金到位的項目,應由建設單位向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節能改造,申請材料如下: (一)正式申請文件; (二)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申請表; (三)住戶節能改造意向表; (四)向供熱單位遞交的供暖系統節能改造的申請等。 第十條項目立項: (一)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初審后,上報市建筑節能主管部門; (二)市建筑節能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各區(縣)建筑節能管主管部門的節能改造項目后,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總體安排,審核和下達年度節能改造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負責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的自籌資金落實、項目申報、委托設計、審圖、招投標、委托施工、辦理前期手續、申請竣工驗收和評估驗收、檔案存檔等工作。 第十二條圍護結構改造項目的設計,原則上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建筑原圖紙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圍護結構改造項目實行公開招投標,標段劃分不宜超過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 第十四條項目施工單位要求具備房建三級(含三級)以上資質,監理要求具備房建乙級(含乙級)以上資質。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相關標準及規范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內容。如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重新履行施工圖審查程序。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按照《民用節能信息公示辦法》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筑節能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聯系燃氣、供熱、廣電、電信、電力等部門對建筑物外圍的管道線路等進行必要的保護處理,做好居民工作,提供施工便利條件,保證施工用水用電和施工場地的需求等。 第十八條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各方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竣工驗收備案,驗收資料送交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管理,并書面告知所在區(縣),各區縣匯總后報送市建筑節能主管部門。 節能改造工程質保期為五年,保修金由建設單位負責預留保管及支付。 第十九條工程竣工驗收并實行熱計量收費后,由建設單位、供熱單位聯合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估驗收申請,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評估驗收,驗收辦法參照國家《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我市《關于既有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項目驗收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條件具備時重新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及時上報市建筑節能、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進行備案、審核和抽檢等工作。 第三章供熱系統改造實施 第二十條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包括室內供熱計量及溫控改造、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改造應以換熱站為最小單位,整體成片組織實施,確保改造后的節能效果。 第二十一條室內供熱計量及溫控改造包括建筑物熱力入口改造和室內供熱計量溫控改造。建筑物熱力入口改造應安裝樓棟熱量表、水力平衡裝置、過濾器和關閉閥等設備。 第二十二條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包括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和供熱系統計量與能耗監測改造。供熱系統節能改造應對熱源(換熱站)安裝水泵變頻裝置、氣候補償裝置、熱計量和自動調控設備,進行供熱管網水力平衡改造等。 第二十三條供熱系統改造的實施主體為各供熱企業或其委托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對符合條件的既有非節能居住建筑供熱系統,由供熱企業與業主單位充分溝通后,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節能改造申請。鼓勵供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第二十四條供熱系統改造項目立項后,供熱企業應充分結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進度,按照要求開展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驗收等工作。供熱系統改造設計方案應由各區(縣)供熱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在市供熱辦的指導下,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核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基礎上,還可參照《2013年烏魯木齊市既有建筑供熱計量改造技術路線》、《2013年烏魯木齊市既有建筑供熱計量改造設計要求》、《關于2013年烏魯木齊市既有建筑供熱計量改造相關設備技術參數要求》等相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供暖系統節能改造驗收并實行熱計量收費后,由供熱單位、建設單位聯合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估驗收申請。驗收程序及要求參照本《細則》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從完工當年采暖季開始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四章工程質量控制 第二十八條節能改造工程應按照《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既有采暖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程》、《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供熱計量技術規程》、《外保溫系統施工規范》、《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外保溫材料防火暫行規定》和《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使用部分建筑外保溫材料有關事宜的通知》等有關技術標準和政策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等。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安排專人作為建設單位代表,協調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居民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節能改造,配合監理、質監、安監和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工程的安全、質量,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安全、質量隱患。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擅自降低節能標準。 第三十條設計單位在進行節能改造項目設計時,應仔細勘察建筑物現狀,本著技術成熟、經濟合理的原則,根據相關設計標準和規范,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設計,不得擅自降低節能標準。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的質量保障體系和管理制度,齊全配備項目施工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動,擅自降低節能標準;嚴格按照監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計劃展開施工作業,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和進度;在每道工序完成之后,先組織自檢,合格后,報監理和建設單位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節能改造施工及材料基本要求應嚴格遵守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制定監督計劃,定期召開監理例會,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方式,嚴格按照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監督施工過程,并對出現的安全、質量問題向施工單位下達監理通知單,督促施工單位按期整改,認真記錄監理日志。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建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計劃規劃編制、政策及標準制定;負責項目立項審批、補貼資金落實、監督檢查、驗收抽查、目標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統計、任務分解、區(縣)實施方案審查、監督檢查、資金撥付、進度上報、考核培訓等工作,并定期檢查和上報各區(縣)的標準規范執行情況、基本建設程序履行情況、工程質量和安全防范、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各區(縣)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工作,并定期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工程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應依據國家、自治區及我市有關規定,對節能改造工程的安全、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目標任務,做好本行政轄區節能改造項目的申報受理和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制定區(縣)節能改造實施方案,并上報市建筑節能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備案;負責落實區(縣)配套資金,組織市級補貼資金的申報和撥付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項目的建設管理、監督檢查、進度上報、評估驗收等;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主管部門和供熱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各區(縣)的節能改造工作作為年度工作績效考核指標,接受市建筑節能主管部門日常監督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 第三十九條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節能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節能改造相關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工作流程、建設單位的職責、工程質量、安全要求、群眾工作及注意事項等。 第四十條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設計、審圖、招標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組織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審計、評估驗收和工程資料存檔管理,對違反建設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節能規范標準的單位,依法責令停工、整改和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各自的項目實施方案、資金管理辦法、日常巡檢制度、工程例會制度、評估驗收、突發事件處理等管理制度,每周召開一次工程例會,并于每周二上午12:00前向市建筑節能主管部門、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周進展以及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各種矛盾。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在確保完成年度計劃目標任務的基礎上,可根據工程實際對改造項目予以調整。項目調整、改造內容變化、改造模式變化、資金撥付模式變化、人員變動等重大調整和變化應及時報備市建筑節能主管部門、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各區(縣)供熱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供熱計量改造的組織協調以及對供熱企業的技術指導工作,督促和協調供熱企業按要求完成市級下達的改造任務。 第六章安全文明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在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和監理。 第四十五條現場安全文明施工一般規定: (一)建設、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針對節能改造工程特點和實際,加強對居民和參建各方人員安全文明生產教育,提高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防范意識; (二)施工單位應嚴格依照施工計劃使用施工機具,組織施工主材及周轉材料加工、堆放、運輸等; (三)進場材料應分類堆放,標識清楚,擺放整齊、穩固。材料堆放場地設置合理消防措施,消防設施齊全有效,滿足消防要求。 (四)施工現場應懸掛節能改造工程信息公示牌; (五)施工垃圾應集中堆放、及時清運,保持場容整潔,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四十六條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預防特殊措施: (一)各區(縣)建筑節能管理部門應協調轄區辦事處及其社區、治安、建設和物業等單位,及時處理各種矛盾,切實做好群眾工作,確保節能改造項目順利實施; (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簽定安全文明施工協議,作為損失賠償的基本依據;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做好施工全過程各重點部位的影像資料、收集工作,作為劃分各種損失責任的證據。 (三)建設單位應協調施工單位與住戶,解決臨時用水、用電;施工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確保施工現場用電中的安全,防止用電事故發生。 第四十七條現場安全施工基本要求: 施工人員進場前必須接受進場安全教育。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場地中必須按要求佩戴安全帶、安全繩及安全帽; 施工現場使用的吊籃應按規定設置配重;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滑板作業; 施工現場建筑物周邊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單元入口處設水平雙層防護; 施工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員,持證上崗; 第四十八條現場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外保溫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組織安全巡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焊接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嚴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溫材料; (二)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并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抹防護層,未抹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3層; (三)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粘貼前進行,確需在保溫材料粘貼后進行的,應采取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保護措施;不得直接在保溫材料上進行熱熔、電焊等施工;電氣線路應采取穿管等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現場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一)加強施工人員文明施工意識教育,提高文明施工觀念。施工現場應指派專人負責及時清掃,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向樓下拋灑;砂土、渣土等易揚塵物必須定點堆放,放好后用苫布遮蓋,避免二次污染; (二)嚴格遵守夜間施工的有關規定,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禁止各種車輛在施工現場鳴笛,防止噪音擾民; (三)提高工人社會公德意識,施工單位應設置臨時公共衛生間。 第七章改造資金的使用 第五十條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程按建筑面積實行定額補貼政策,剩余資金自籌。政府引導資金將逐年遞減,鼓勵早改早受益。各區(縣)應配套節能改造資金,推動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進程。 第五十一條補貼資金包括市級補貼資金、國家獎勵資金等。補貼資金應??顚S?,嚴禁截留、挪用或轉作他用。市級建設和財政主管部門將每年予以檢查。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概算收取自籌資金,并設立節能改造專用帳戶。工程結算后公示資金使用結果,并對自籌資金多退少補。 第五十三條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補貼資金按照年度計劃分批撥付到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應按照各自實施方案、工程進度做好資金補貼工作,項目評估驗收完后撥付工程尾款。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與工程相關費用(包括設計、審圖、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施工許可辦理、施工、監理及檔案管理費用等)。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