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圍護結構的外墻節能體系,實質是兩種。一種是單一墻體(如加氣混凝土墻等);另一種是復合墻體,將保溫材料與外墻復合,復合在外稱外保溫,復合在內叫內 保溫,由于保溫材料很大一部分為泡沫聚苯板,雖然對其材性有要求,但是由于工地進料不夠規范以及管理失當等原因,在施工時,時有火災發生。保溫材料著火, 甚至有的工程已將保溫板粘貼在墻上被燒毀。這就自然引起人們的擔心,甚至認為對外保溫是否還得另行制訂標準。其實工地保溫材料失火與建筑防火設計是兩碼 事,屬施工管理問題。與防火設計不是同一概念,實際上只要把我國現行有關建筑外墻防火規范作一瀏覽,就不難看出,我國現行規范對外墻的耐火等級、耐火極 限。根據不同建筑類型,不同建筑高度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內容也是每個建筑師必須遵循的法則。為讓其它專業的人士對這些基本知識有所了解,以免誤導和少走 彎路。特將有關內容簡介如下: 有關墻體防火規范摘引 說明:1.本表引用了兩本防火規范和一本有關墻體防火內容的住宅規范。 2.規范對外墻的防火要求并未因表面附加復合保溫層或裝飾層而另有特殊要求,因可視這類復合墻體同樣要符合上述規范要求。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僅引用“民用建筑”部分。 4.承重與非承重外墻應視結構體系而定,如框架結構外墻均應視為非承重外墻。 對建筑外墻防火性能的要求 1.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5.1.1條文說明中指出“非承重外墻的耐火極限對建筑物之間火勢的蔓延起一定作用,但不是主要的”。由此可見,對建筑外墻的防火主要是防止火勢蔓延。因為建筑防火的重點是解決“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給水、火災撲救、防煙排煙等”方面的問題。 2. 外 墻火勢蔓延的部位及防范重點。一般而言,整個外墻外表面起火燃燒機率很低。首先要弄清楚,能夠燃燒外墻表面起火的火源在哪里?外墻中主要防止局部引發的火 源向外蔓延。主要火源發生在建筑物內部,其蔓延形式對外墻而言,主要是室內的火焰通過外墻門窗洞開口部位往上蔓延到上層洞口進入室內,引起上層著火,所以 上下窗洞口之間的檻墻(包括幕墻兩層間的空隙應十分慎重地處理好,這也是防范的重點,因為防火設計的主要目的一是便于人員轉移; 二是便于消防。因此,外墻防火的重點是窗口火向上蔓延在一定時間內使上層居民能夠轉移,所以消防部門應設定一時間,以便在建筑設計中采取措施,滿足防火要求。當然也不排斥其它外墻洞口火源的封堵,但不能由此防止對外墻局部火源的蔓延而提出“
外墻外保溫的防火問題”,從而提高整個外墻外保溫的防火要求。這不僅在概念上引起混亂,也會在建筑上提高成本,給構造帶來困難。 防止外墻開口部位火勢蔓延的具體規定和措施 1. 在《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第9.4防火構造章節中規定:“設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檻墻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實體挑檐,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0.5m,長度不應小于開口寬度”。在對防火要求相當嚴格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中指出,其外墻防火的主要問題也是防止或延緩外墻洞口由內向外的火勢經外部窗檻向上蔓延的規定和措施。與住宅建筑類似“外墻門窗口上方應設置不燃體的防火挑檐,外墻的上下窗間墻高度不應小于1.2m”,“防火挑檐不應小于1m,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歸納起來對外墻窗檻墻的防火措施采取兩條措施,一是規定窗檻墻的高度;二是設置挑檐。 2.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民用建筑部分,對非承重墻的耐火極限要求不高,甚至對四級耐火等級的非承重外墻允許使用燃燒材料,其它等級外墻也僅為1.00~0.50h,如某些部位墻體外貼易燃材料,為防止火勢蔓延宜采取一定構造措施,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6-2006第2.0.3條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第2.0.4條對“難燃材料”的說明“……用燃燒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筑構件”。 換言之,即燃燒材料與難燃材料復合后就可視該部位為難燃材料(當然外墻的綜合防火性能還應符合規范要求),外墻主要是窗檻墻如用燃燒材料,則宜復合不燃和 難燃材料,如復合飾面磚或厚層抹灰等保護層,以達到規范對火勢蔓延的防止和延緩作用不僅僅用提高保溫材料的防火等級和限制建筑高度來解決。當然還可采取其 它措施,如規定窗檻墻的合理高度以及如上所述可設置挑檐或在該部分采用難燃或不燃的保溫材料(包括復合材料)或采用難燃或不燃材料的保溫“過梁”,采用材料和尺寸可經研究后決定,這是我們要研究的重點。 關于工地著火 工地失火主要是由于材料堆放不當和違規操作所致,它與建筑防火設計不是同一概念。這一問題在現行規范中均有明確規定,如《住宅裝飾工程施工規范》GB50327-2001中第4節“防火安全”第4.2.2、第4.3.1、第4.3.2、第4.3.4條和第4.3.6條都有明文規定,防止工地發生易燃物引起火災的詳細規定,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4.5條對工地可燃物的堆放和防火間距均有詳細的條文規范,屬工地管理問題。
結論 1. 外墻防火其燃燒性能;耐火極限;防火等級現有國家規范均有明確規定,有章可循。不管其外表復合何種材料都應遵循這一規定,不因復合不同材料而有其它不同的規定。 2. 外墻的防火問題正如規范中所指出的要防止局部有火源的洞口火勢蔓延。具體部位是外墻開口部位,內部著火,經窗口往上開口部分蔓延,所以整個外墻防火,主要解決的是這一局部問題包括外保溫在內都應根據規范提出的原則及其它措施解決。 3. 工地易燃材料著火有的是施工管理問題,有的是意外失火(如燃放煙火炮竹等),不屬建筑防火設計范疇。在施工和管理中嚴格按現行規范“防火安全”中有關條文的要求執行即可。4. 規范保溫材料的質量很有必要,但應根據外墻實際情況而定,外墻外保溫的“防火”設計應是“規范材料、局部防范”。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顧同曾
標簽: 重點
文章來源:
版權聲明:除非特別標注,否則均為本站原創文章,轉載時請以鏈接形式注明文章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