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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印發廣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印發廣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印發廣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1〕4號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試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建委反映。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廣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試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 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節能相關活動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民用建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市、區(縣級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經貿、環保、科技、工商、質監、財政、統計、稅務、金融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應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技術。第六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市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情況,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民用建筑節能活動:(一)建筑節能規劃的制定;(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技術應用;(三)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與推廣應用、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四)節能建筑能效評估和標識;(五)建筑能耗統計、能效審計和能耗監測平臺建設工作;(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八)低能耗建筑和綠色建筑的發展;(九)促進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設備和產品的產業化;(十)建筑節能公益性宣傳、教育與培訓、表彰獎勵;(十一)其他建筑節能相關支出。第七條 建立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推廣制度。凡節能效果優于國家標準和地方規定的,可以申報市級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為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并授予廣州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稱號,在各類獎項評選中優先考慮。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本市政府通過接受企業、個人的捐贈、資助等方式,設立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建立獎勵、扶持制度,重點資助建筑節能示范項目建設、建筑節能新技術和新材料的研發及產業化。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第八條 本市實施從規劃源頭控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設,促進節能建筑和綠色建筑建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