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砂漿
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的合理布局,推進預拌砂漿行業的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和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偩帧蛾P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及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干混砌筑、抹灰、地面砂漿(以下簡稱預拌干混砂漿)的生產企業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預拌干混砂漿生產工藝基本條件,依法登記設立的生產企業。第四條省、設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市散裝辦)和省建筑業管理局、設區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做好符合規劃要求的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的各項管理工作。第二章備案條件第五條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的備案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大于等于20萬噸;其中設立在海島和山區等縣(市、區)的年設計生產能力大于等于10萬噸。(二)具有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企業代碼和稅務登記證。(三)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對應的注冊資金。(四)具備符合試驗室認定所需的試驗檢測設備及儀器規格、數量要求,具有企業產品標準、質保管理體系和產品型式檢驗合格證。(五)試驗室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知本崗位的操作規程、檢測項目、技術指標及檢驗方法,經專業培訓考核,并取得省級有關部門頒發的《浙江省干混(或干拌)砂漿試驗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試驗室檢驗人員須持證上崗,并取得省級有關部門頒發的《浙江省干混(或干拌)砂漿試驗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試驗室配備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六)具備符合設計生產能力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條件,須具備如下設備:1.滿足設計生產能力的攪拌設備;2.工業自動化生產電腦控制系統;3.滿足生產需要的原材料烘干、篩分設備;4.滿足生產需要的場地和原材料、外加劑、成品倉貯設施;5.散裝發放的無塵裝車設備;6.三級計量精度以上的計量設備;7.與實際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散裝物流與使用等專用設備。(七)符合省、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要求。第六條申報備案企業,須提交以下資料:(一)《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申請表》);(二)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三)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有效期內的試驗室認定證書,企業產品標準和質保管理體系,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四)省級以上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6個月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五)試驗室技術負責人的職稱、學歷復印件,試驗室檢驗人員的省級《浙江省干混(或干拌)砂漿試驗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復印件,相關技術人員職稱、學歷復印件;(六)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和主要生產設備清單;(七)市散裝辦出具的符合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的意見書,具有環境評價資質的科研院所或機構出具的環評報告;(八)若有新建預拌干混砂漿生產項目批文,提供相關批文的復印件。第三章備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