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砂漿
砌筑砂漿外加劑應用技術初探
砌筑砂漿外加劑在我國建筑工程中應用由來已久,《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JGJ98—2000) 首次在規程中將砌筑砂漿外加劑作 了定義,明確“在拌制砂漿過程中摻入,用以改善砂漿性能的物質”為外加劑。本文對如何應用砌筑砂漿外加劑,保證砌體工程質量,以及探索砌筑砂漿從現場配制 向預拌砂漿或干拌砂漿方向發展的一些問題,提出看法和建議。一、歷史上對砂漿外加劑的一些稱謂我國建筑工程普遍應用砌筑砂漿外加劑(指有機材料,非指砌體工程冬施摻用氯化鈉等作為防凍劑)始于20世紀70年代,即當時行銷全國的微沫劑。 20世紀80年代初,與微沫劑同屬皂化松香類的各種名稱不同的同類產品相繼在山西省內外的一些省市廣泛推出,按當時執行的GBJ14—66《砌體工程施工 及驗收規范》(修訂本),一般稱為有機塑化劑。其摻量一般為水泥用量的0.5/10000~1/10000,若摻量過大,砂漿的其他方面性能不但沒有明顯 改善反而會導致砂漿強度降低。塑化劑的稱謂系來自蘇聯的一些技術標準。蘇聯部長會議國家建設委員會1959年頒布的CH43—59《砌筑砂漿規范》第34 條規定:“為了得到和易性好的砂漿,可在砂漿的成分中加入無機塑化劑——石灰或黏土,或有機塑化劑——微孔泡沫形成劑(環烷酸皂、皂化廢液等)”。我國以 后的技術書籍中多將能改善砂漿和易性、提高砂漿保水性的材料稱為塑化劑。將以有機材料為主組成的塑化劑稱為有機塑化劑,如微沫劑等;無機材料為主組成的塑 化劑稱為無機塑化劑,如石灰膏、黏土膏等。按現行JGJ98—2000《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將石灰膏、電石膏、粉煤灰、黏土膏等無機塑化劑材料定義 為摻加料,其他塑化劑材料即為砂漿外加劑了。二、規范對應用砂漿外加劑的技術要求我國GBJ14—66《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自1966年1月第一次批準為國家標準,其中第27條明確了“在水泥砂漿和水泥石灰砂漿中,均 可摻入有機塑化劑,在水泥石灰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時,石灰用量至多可減少一半”的基本條文,在1983年修訂為GBJ203—83《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 規范》的第3.0.13條和1998年再次修訂為CBJ50203—98《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第3.2.8條中都反復肯定“水泥混合砂漿中摻入有 機塑化劑時,無機摻和料的用量最多可減少一半”的基本要求。因此施工過程中,無論是主觀上想取消石灰膏,還是客觀上想用一些砂漿外加劑全部取代水泥混合砂 漿中的石灰膏,都與現行國家施工及驗收規范要求有沖突。按新修訂的JGJ98—2000《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水泥混合砂漿的定義,若將水泥混合砂漿 中的石灰膏或其他摻加料全部取代,其砂漿的組成將不再符合水泥混合砂漿的定義,這一點有關施工技術人員應充分注意。三、施工中采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對砌體強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