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的監管,防止不合格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用于市區建筑工程,確保民用建筑工程質量和節能效果,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揚州市民用建筑節能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和國家住建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區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工作由揚州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具體委托揚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與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節能辦)組織實施。
通過備案審查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頒發《揚州市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書》),由市墻改節能辦在相關網站定期公布?!秱浒缸C書》由揚州市城鄉建設局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三條 取得《備案證書》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方可在市區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使用未經備案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對達不到節能標準要求的,不予驗收通過,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市區范圍內生產、銷售、使用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備案范圍及申報程序
第五條 須備案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是指有國家和行業產品質量標準,有相應的應用技術規程,并和建筑一體化設計、施工、驗收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包括:
1、外墻保溫系統(含墻體自保溫系統);
2、樓屋面保溫隔熱材料;
3、節能門窗、玻璃幕墻;
4、建筑外遮陽;
5、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6、其他須備案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
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按《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實行會辦制度。申請備案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生產企業,應向市墻改節能辦提出備案申請,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由市墻改節能辦負責初審,符合要求的,由市墻改節能辦集中提交市城鄉建設局會辦;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報材料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退回申報材料。
第八條 會辦會每兩月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雙月的最后一周。會辦會審查通過的,頒發《備案證書》,審查不通過的,自會辦會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退回申報材料。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請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的生產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歇毩⒎ㄈ速Y格;
?。ǘ┥a工藝、設備先進,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資源環境特點,有足夠的供貨能力;
?。ㄈ┯薪∪漠a品質量保證體系;
?。ㄋ模┯信c產品生產相適應的經過專業培訓,具有上崗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ㄎ澹┯袧M足生產要求的產品出廠檢測試驗室;
?。┯邢鄳纳a和施工資質。
第十條 申請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企業須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P州市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申請表;
?。ǘI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ㄈ┵|量管理體系文件(ISO9000認證證書等);
?。ㄋ模┍镜厣a企業提供省內具有規定資質的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外地生產企業須提供所屬行政區域內設區市以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ㄎ澹┢髽I主要生產設備和試驗室設備清單;
?。┊a品質量檢驗員崗位資格培訓證書;
?。ㄆ撸┲饕a設備和檢測設備照片;
?。ò耍┩獾厣a企業尚須提供當地設區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認定)證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備案證書》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賣、租借、轉讓,申報單位不得虛報、瞞報,違者取消《備案證書》,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備案證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備案企業應向市墻改節能辦提出審驗換證申請,經審驗合格給予換發新證。凡不按期申報審驗換證的企業,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三條 市墻改節能辦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備案材料和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對在我市生產和銷售的備案產品每年抽檢面不應小于50%。抽檢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責令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并在揚州市城鄉建設局網站上通報。
第十四條 取得《備案證書》的生產企業,其生產規模、生產場所、產品品種、生產工藝及設備有所變更時,須進行重新備案。企業法人、經營者等發生變更或終止經營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已取得《備案證書》的,有下列情況之一將注銷其《備案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1、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的;
2、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3、涂改《備案證書》以及將《備案證書》轉讓他人使用的;
4、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備案證書》的;
5、無故拒絕質量抽檢的;
6、有效期滿后未按期申請年審換證的。
凡注銷《備案證書》的企業,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重新申報備案。
第十六條 備案管理工作要求規范操作,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公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備案管理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揚州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實施。
標簽: 揚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