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春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以政府令的形式下發。
這部從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明確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標明,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還要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如未向購買人明示以上相關信息,或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標簽: 長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