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中采用磚、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等砌體工程中砌筑砂漿的施工。
1.1.3 砌筑砂漿施工必須采用工藝標準進行過程控制。
1.1.4 本標準是施工操作和過程控制的依據。采用本標準進行施工控制時,應在施工方案中明確。
1.2 術 語
1.2.1 砂漿
由膠結料、細骨料、摻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成的建筑工程材料,在建筑工程中起粘結、襯墊和傳遞應力的作用。
1.2.2 砌筑砂漿
將磚、石、砌塊粘結成為砌體的砂漿,主要有水泥砂漿、水泥混合砂漿。
1.2.3 水泥砂漿
由水泥、細骨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而成的砂漿。
1.2.4 水泥混合砂漿
由水泥、細骨料、摻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成的砂漿。
1.2.5 摻合料
為改善砂漿和易性而加入的無機材料。例如:石灰膏、粉煤灰、黏土膏等。
1.2.6 外加劑
在拌制砂漿過程中摻入,用以改善砂漿性能的物質。
1.3 基本規定
1.3.1 砌筑砂漿的拌制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1.3.2 砌筑砂漿所采用的水泥、外加劑應有產品的合格證書、產品性能檢測報告,尚應有材料主要性能的進場復驗報告。嚴禁使用國家或本地區明令淘汰的材料。
1.3.3 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統一編號為一批。
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應按試驗結果使用。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3.4 砂中不得含有有害物質。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2.對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1.3.5 砌筑砂漿應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當砌筑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
1.3.6 施工中當采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應重新由設計確定砂漿強度等級。
1.3.7 凡在砂漿中摻入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3.8 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采用重量計量。
1.3.9 砌筑砂漿稠度應按表1.3.9的規定選用。
表1.3.9 砌筑砂漿的稠度
序號 砌體種類 砂漿稠度(mm)
1 燒結普通磚砌體 70~90
2 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 60~90
3 燒結多孔磚、空心磚砌體 60~80
4 燒結普通磚平拱式過梁 50~70
5 空斗磚、筒拱
6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
7 加氣混凝土砌塊砌體
8 石砌體 30~50
1.3.10 砂漿施工現場質量控制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不低于《磚砌體施工工藝標準》2.3.22條的規定。
1.4 施工準備
1.4.1 材料準備
1.水泥:一般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砌筑水泥等,水泥應有出廠合格證,并按品種、等級、出廠日期分別堆放,并保持干燥。
2.砂子:宜采用粒徑為0.35~0.5mm的中砂,應用5mm孔徑的篩子過篩,篩好后保持潔凈。
3.水:拌制砂漿用水宜采用飲用水。當采用其他來源水時,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拌合物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
4.摻合料:砂漿中所摻石灰膏、黏土膏和粉煤灰等。粉煤灰品質指標應符合表1.4.1要求,且不應低于Ⅲ級。
表1.4.1 粉煤灰品質各項指標要求
序號 指 標 級 別 Ⅰ Ⅱ Ⅲ
1 細度(0.045mm方孔篩篩余) % 不大于 12 20 45
2 需水量比 % 不大于 95 105 115
3 燒失量比 % 不大于 5 8 15
4 含水量 % 不大于 1 1 —
5 三氧化硫 % 不大于 3 3 3
5.外加劑:砂漿中所摻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其摻量應通過試配確定,并應符合產品施工要求。
6.黏土膏:用黏土或粉質黏土制備,宜用攪拌機加水攪拌,通過孔徑不大于3mm×3mm的網過篩。用比色法鑒定黏土中的有機物含量時,應淺于標準色。
1.4.2 技術準備
1.根據施工圖紙設計要求確定砌筑砂漿的品種、強度等級等技術要求。
2.完成砌筑砂漿的試配工作(由試驗室試配),根據現場情況調整為施工配合比。
3.編制施工方案,根據已批準的施工方案向操作工人進行技術交底。
4.編制工程材料、機具、勞動力的需求計劃。
1.4.3 主要機具
1.機械設備:砂漿攪拌機等。
2.主要工具:鐵鍬、灰扒、手錘、篩子、手推車等。
3.檢測工具:砂漿稠度儀、砂漿試模等。
4.計量器具:臺秤、磅秤、溫度計等。
1.4.4 作業條件
1.所用材料已檢驗合格。
2.確認砂漿配合比,并根據現場材料調整好施工配合比。
3.確認砂漿攪拌后臺已對砂漿品種、強度等級、配合比、攪拌制度、操作規程等掛牌。
1.4.5 施工組織及人員準備
專業技術人員應配置合理,勞動力已組織進場。專業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操作工人配置要求符合《磚砌體施工工藝標準》2.3.22條的規定,并應崗前培訓。
1.5 材料和施工質量控制
1.5.1 材料要點
1.水泥進場使用前,必須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抽樣復驗,其中見證抽樣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
2.砂應有檢驗報告,合格方可使用。
1.5.2 技術要點
1.施工中應按設計文件確定選用砂漿的品種、強度等級。
2.砌筑砂漿的分層度不應大于30mm,水泥砂漿的最少水泥用量不應小于200kg/m3。
1.5.3 質量要點
1.原材料計量符合以下規定:
1)現場拌制時,必須按配合比對其原材料進行重量計量,應采用機械攪拌;
2)水泥、各種外加劑和摻合料等配料精確度應控制在±2%以內;
3)砂、水等組分的配料精確度應控制在±5%以內。砂的含水量應計入對配料的影響;
4)計量器具應在其計量檢定有效期內,保持其精度符合要求。
2.砌筑砂漿的稠度,按表1.3.9選用。
3.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必須分別在拌成后3h和4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必須分別在拌成后2h和3h內使用完畢。
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
1.6 施工工藝
1.6.1工藝流程
原材料計量 → 投料 → 攪拌 → 出料及試塊制作
1.6.2 操作工藝
1.原材料計量
根據現場材料進行配合比的調整,對所投材料過磅,并做計量記錄。
2.投料
1)水泥砂漿投料順序為:砂→水泥→水。應先將砂與水泥干拌均勻,再加水拌合。
2)水泥混合砂漿投料順序為:砂→水泥→摻合料→水。應先將砂與水泥干拌均勻,再加摻合料(石灰膏、黏土膏)和水拌合。
3)水泥粉煤灰砂漿投料順序為:砂→水泥→粉煤灰→水。應先將砂、水泥、粉煤灰干拌均勻,再加水拌合。
4)摻用外加劑時,應先將外加劑按規定濃度溶于水中,在拌合水投入時投入外加劑溶液,外加劑不得直接投入拌制的砂漿中。
3.攪拌
水泥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自投料完算起,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于2min;
2)摻用粉煤灰和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于3min。
4.出料及試塊制作
1)每一驗收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中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2)砂漿試塊應在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制作。一組試塊應在同一盤砂漿中取樣制作。砂漿試塊的制作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70)的規定執行。
3)砂漿試模的底模應采用與砌體材料相同的材料。
1.6.3特殊氣候施工
1.雨天施工時,應適當調整砂漿稠度的大小,應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沖刷砂漿。
2.高溫期施工砂漿使用時限按1.5.3條執行。
3.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穩定低于5℃時,砌筑砂漿工程應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冬期施工的砌筑砂漿應符合《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及《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104)。冬期施工期限以外,當日最低溫度低于0℃時,也應按《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104)有關規定執行。
1)冬期施工時,對低于M10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應比常溫施工提高一級,且砂漿使用時的溫度不應低于5℃。
2)冬期施工砂漿,宜優先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拌制,不得使用無水泥拌制的砂漿。
3)拌制砂漿所用的砂,不得含有直徑大于10mm凍結或冰塊。
4)拌合砂漿時,水的溫度不得超過80℃,砂的溫度不得超過40℃,砂漿稠度應較常溫適當增大。
1.7 質量標準
1.7.1 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倍。
2.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護,齡期28d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準;
3.砌筑砂漿的驗收批,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應不少于3組(每組6塊)。當同一驗收批只有一組試塊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
1.8 成品保護
1.8.1 砂漿應盛在不漏水的儲灰器中,并隨用隨拌,少量存儲。
1.9 安全環保措施
1.9.1 安全措施
1.施工前應對所有操作人員進行本工種安全防護教育,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2.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口罩等,防止吸入粉塵、腐蝕皮膚。
3.施工前對所有機具進行安全和機械性能方面檢查,砂漿攪拌機械必須符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施工中加強對機械維護、保養,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嚴格實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有關規定,確保各種用電機具的安全使用,嚴禁亂拉臨時用電線路。
1.9.2 環保措施
1.加強宣傳與教育,提高施工人員的環保意識,強化環保管理力度,落實環保措施。
2.粉塵的排放控制:對砂、石、水泥、粉狀外加劑等材料遮蓋,攪拌機應搭設攪拌棚或四周圍護,砌塊搬運應清掃。
大風天氣嚴禁篩制含有粉塵污染的材料。散裝水泥應使用專用密封容器;袋裝水泥應設專用庫房,并采取防潮措施。
3.現場攪拌時,應設置施工污水處理設施。施工污水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需要向施工區外排放時,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方可排放。
4.灑落的原材料應及時回收利用,施工垃圾應集中堆放,及時清運。
5.攪拌機應搭設攪拌棚,并進行隔聲圍護,施工期間禁止用鐵錘、鐵鍬敲擊料斗或滾筒。
6.施工現場使用或維修機械時,應有防滴漏油措施,嚴禁將機油滴漏于地表,造成土壤污染。維修完畢后,應將廢棄的棉絲(布)等集中回收,嚴禁隨意丟棄或燃燒處理。
1.10 質量記錄
1.10.1 砌筑砂漿施工,驗收時應提供下列質量記錄:
1.水泥的出廠合格證及檢測報告;
2.砂、摻合料、外加劑的檢測報告;
3.砂漿配合比通知單;
4.施工記錄。
標簽: 砂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