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是指具有節約土地、能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點的非粘土墻體材料。我省將加大鼓勵生產、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限制生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的力度,逐步禁止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瓦)。同時鼓勵利用礦產尾砂、工業廢渣和廢棄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資源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設區的城市市區、縣(市)政府所在地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從2009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瓦),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空心粘土磚;其他區域禁止生產粘土制品的時限,由縣(市)區政府根據省政府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
《辦法》明確提出,對現有的實心粘土磚(瓦)生產企業,應進行技術改造,逐步轉產新型墻體材料;未轉產的,也不得異地搬遷生產。禁止新建、擴建一切實心粘土磚(瓦)生產項目。凡是企業利用廢棄資源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并達到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且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后可享受優惠待遇:對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鍋爐爐渣、冶鐵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以及其他廢渣的,免征增值稅;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標簽: 福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