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和《山東省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和使用、建筑節能及相關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在國家和省公布的目錄范圍內具有節約用地、節約能源、綜合利用廢棄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特點的建筑墻體材料。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設活動中,依照國家和省建筑節能標準,應用節能技術與產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中心城規劃區范圍內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管理工作。
廣饒縣、墾利縣、利津縣、河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東營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中心城規劃區范圍外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東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受委托范圍內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經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非稅收入征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應用,對在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新型墻體材料應用
第七條 鼓勵利用粉煤灰、爐渣、赤泥、磷石膏等工業廢渣和淤泥(沙)等為原料開發、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八條 根據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結構體系的發展情況,逐步淘汰以粘土為原料的建筑材料。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瓦生產設施。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本轄區實心粘土磚瓦的限產、轉產;對轉產新型墻體材料的,給予鼓勵和扶持。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禁用實心粘土磚瓦:
?。ㄒ唬┰谑谐鞘幸巹潊^和縣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ǘ┰谄渌ㄖ奇偝鞘幸巹潊^范圍內,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ㄈ┰诔鞘幸巹潊^范圍外,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在鄉村建設和農民自建住房等建設工程中,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逐步減少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第三章 建筑節能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發展應用下列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ㄒ唬┪菝姹馗魺峒夹g與材料;
?。ǘ┕澞荛T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ㄈ┘泄岷蜔?、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ㄋ模┕岵膳到y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ㄎ澹┨柲?、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與設備;
?。┙ㄖ彰鞴澞芗夹g與產品;
?。ㄆ撸┛照{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ò耍┢渌夹g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與產品。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建筑節能標準、技術規程和應用標準圖集,編制并公布建筑節能技術規定和工程補充定額。
第十二條 新建建筑的集中供熱系統應當達到節能標準,建筑內采暖系統應當達到室內溫度調節和分戶用熱計量的標準,實行分戶計量收費。
第十三條 建筑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燈具,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樓梯內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
第十四條 現有建筑物未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應當結合建筑物的使用壽命,對節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適宜進行節能改造的,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逐步對圍護結構和采暖供熱系統進行技術改造,保證結構安全,優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現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現有建筑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分享節能改造的收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開發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
標簽: 東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