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太原市
太原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使用、維護、裝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節能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的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提高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采用節能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承擔本市建筑節能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財政、規劃、房地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進建筑節能的經濟激勵政策,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建設節能建筑和對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新材料、新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應用以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活動。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鼓勵開展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大力推廣應用節能技術、材料、產品、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重點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設計與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九條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以及相關建筑節能規范的要求。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 建筑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能耗,提高照明質量。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建筑節能標準;既有建筑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應當安裝分戶用能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項目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篇。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城鎮詳細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時,應當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對建筑工程項目應當按照節能設計標準、規范和節能技術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設計文件中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篇。 第十六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進行審查并單列節能審查內容。未經審查或者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修改變更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并出具設計圖紙。涉及到建筑節能標準的,應當報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并備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施工技術方案中應當設立建筑節能的專項篇章。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實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