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郭先生向本報和市建委投訴,他在市區一個樓盤購買了一套新房,發現該房外墻沒有節能措施。房地產開發企業也沒有按照建設部和有關部門要求將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等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郭先生投訴道,他聽信該樓盤銷售人員的忽悠,認為此房是商務辦公用房,簽合同時卻發現該房是住宅用房,因此提出退房,但開發商不同意。他說,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即使該房被當作住宅房出售,如果開發商不兌現安裝配套節能設施,還是違約。他希望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市建委有關人士告訴記者,我市從2000年10月1日開始執行居住建筑節能50%的《河南省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實施細則》,2005年7月1日,民用建筑開始執行節能65%的《河南省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寒冷地區)》,公共建筑開始執行節能50%的《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于郭先生的投訴,首先要分清該樓盤是公共建筑還是居住建筑,因為它們執行節能設計標準的開始時間不同。消費者可以根據國家建筑節能有關強制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對于開發商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郭先生應該到消協投訴或者訴至法院。
來源: 汴梁晚報
標簽: 外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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