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改善室內熱環境質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43號令)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辦法所稱的民用建筑節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加強建筑物用能設備的運行管理,合理設計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風、給排水和通道系統的運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民用建筑(不含農民自建的低層住宅)的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直接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政府建筑節能規劃,制定我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部門作為全市節約能源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筑節能工作。
第五條 新建居住建筑設計應當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41/062-2005)執行;新建公共建筑的設計按照《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執行。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政策要求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并將工程所采用的建筑節能技術和措施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件,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審查結論應當定為不合格。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施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施工質量。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建筑節能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條 鼓勵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用能設備和附屬設施及相應的施工工藝、應用技術和管理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鼓勵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節能工程的日常監督,并將建筑節能驗收納入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的內容。對有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改正,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對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節能標準的工程項目
標簽: 洛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