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余年我國大力推行建筑物的節能技術應用,節能標準從二步發展節能發展到今天的四步節能(75%),甚至到低能耗被動房的推廣,其中主要應用措施就是外墻外保溫技術體系,尤其以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為技術主流。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是置于建筑外墻外側,與基層墻體采用粘貼方式固定的保溫系統。系統由泡沫塑料聚苯板(模塑聚苯板、擠塑聚苯板、硬泡聚氨酯板、巖棉板等)、膠粘劑、厚度為3mm~6mm的抹面膠漿、玻璃纖維網布及飾面材料等組成,系統還包括必要時采用的錨栓、護角、托架等配件以及防火構造措施。
在提高和推廣節能應用的同時,技術的應用也日趨成熟,但是難免因壓低造價、壓縮工期或不利環境條件下施工等因素,導致施工質量控制和材料質量控制不嚴格等多種不利情況,越來越多的外保溫工程質量問題相繼出現,受此影響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會出現不同程度的缺陷或破損,進而影響整體使用功能和熱工性能,甚至產生系統性安全隱患。已建住宅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破損也并非個案,不乏出現漏水現象,甚至松動、脫落等安全事故。項目竣工僅一兩年就出現開裂和脫落現象,在全國更是舉不勝舉,砸壞車輛和人身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百姓群體上訪事件時有發生,而且應用外墻外保溫技術的早期項目至今已有近20年時間,逼近25年設計使用年限,未來若干年外保溫事故有急劇增加的可能,將會對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但是針對工程質量的維修質保期和設計使用年限是如何界定的,二者有什么潛在的聯系,為什么后續出現的質量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下面我們首先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條中的第(二)條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外墻面的防滲漏5年代表什么意義呢:表示外墻外保溫施工完畢竣工驗收后5年內有施工單位負責維修,質保5年之后施工單位將不再負責,維修責任主體將發生轉移,轉移到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公司接管。所以質保期5年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于維修主體發生轉移界定的法律依據。
對外墻外保溫使用年限,我們可以看《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規程》第3.0.1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條件下,外墻外保溫工程的使用年限不應少于25年。全國各地方標準都有關于外墻外保溫使用年限的類型規定。25年的相關論述,可以追溯到歐標,當時我們國家的外保溫標準幾乎是直接引用的歐標,歐標的很多數據源于德國,除了相關材料的壽命年限外,在確定保溫系統的使用年限的時候,還統計了實際保溫建筑的保溫層壽命。
德國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使用外保溫,統計數據充足,可以說25年的說法,是理論結合實踐的產物。但是話說回來,德國有很多建筑的外保溫使用了超過50年也沒出現需要翻修的情況,但是為什么德國人確定使用年限為25年呢?筆者認為是一種謹慎的體現。順便說一句,美國學習德國外保溫技術,美標里也是25年。依據有了,對工程質量有什么實際意義呢?筆者認為,25年的使用年限是外墻外保溫滿足熱工性能、使用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的時間底限。通過咨詢權威專家,25年的使用年限并不代表外墻外保溫25年之后就全部損壞了,根據國際工程案例外墻外保溫25年后進入高關注時期,并且需要整體提升改造,具體后續如何處理,國內相關的政策文件沒有提及,還處在空白期。
通過以上方面的敘述,我們基本了解了外墻外保溫質保期5年和使用年限25年的內容和意義,但對產生的質量問題和造成的社會影響有什么內在聯系呢?我們可以深入探討一下:5年內出現質量問題可以追溯到施工單位,但5年以后出現質量問題由誰負責呢,答案肯定是物業公司,對裂紋、滲水這類小問題物業公司可以處理,但是如果發生大面積滲漏,影響居民生活,外墻脫落形成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了,有誰負責呢?
施工單位認為,已經過了5年質保期,不是我們負責。
建設單位認為,已經交給物業公司了,我們不負責。
物業公司認為,這是質量問題,物業公司無法承擔,甚至有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經濟問題只能選用大型維修基金,其他方面不能負責。
業主認為,我們買房子,還得把維修買了,這顯然不合理,我們不負責,而且還得找政府有關部門解決質量。
通過上述可以看到,質保期5年不能完全解決外墻外保溫的質量和售后等問題,25年的使用年限沒有和法律關聯,在今天看來,沒有起到對工程質量把控的實際作用。根據大量的數據調研,出現脫落、大面積漏水、普遍開裂、大面積粉化都是和質量不合格直接相關的,和使用不當關系不大,外檐工程尤其是高層建筑極少會有人為破壞。5年質保期和25年使用年限截然分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25年的使用年限應該立法加以推行,才能對工程質量起到真正的指導作用。
《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規程》JGJ 144規定中有一條款,“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條件下”如何來進行定義,應該是沒有人為破壞,對細微缺陷及時檢查和修復;而不是說維修不及時發生脫落等重大問題歸為不正常使用和維護造成的,顯然也不合理。通過實地調研發現,將近20年還完好無損的外墻外保溫項目都是合格的材料和規范的施工的結果,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都是材料不合格施工不到位的結果,身邊的建筑比比皆是。
因此,5年的質保期是維修主體的轉移,25年使用年限應該是質保期的延續,不應與立法脫離,但以上年限都不能成為工程質量缺陷的掩飾,應該積極推進5年之后25年之內都要由開發企業來承擔質量風險。一味追求利潤最大化,最低價中標,越便宜越好現象將有明顯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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