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提出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建筑節能標準和規定,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設備,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積極推廣綠色裝配式建筑,推動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及產業發展,開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建設單位應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工程建設。
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以提高舒適性為目的,優先選擇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法規和標準,實現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一體化水平。
標簽: 云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