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一起商家銷售不合格防水卷材案,依法對該商家作出沒收不合格商品并處罰沒總金額4000元的行政處罰。
2018年4月18日,原隆昌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某建材經營部進行抽查檢驗時,隨機抽樣檢查了該店經銷的標稱四川某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某牌115-120規格的高分子聚乙烯丙(滌)綸防水卷材。后經重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鑒定結論為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防水卷材為不合格商品。2018年7月6日,原隆昌市工商局依法對該商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該批不合格防水卷材系當事人于2018年4月10日從四川某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購進,購進了10卷(87米/卷),共870米。除備樣外其余均已售出,銷售獲利1300余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屬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期,隆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標簽: 隆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