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房倉庫構件耐火等級特例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 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3.2.10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
3.2.11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
3.2.12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二、民用建筑構件耐火等級特例
5.1.6 二級耐火等級公建和民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性墻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標簽: 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