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修訂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指出,為體現環保信任保護,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充分提高企業治污水平,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辦法對巖棉、礦物棉企業的豁免條件為:以天然氣、電力、電廠熱力等清潔能源作為燃料或熱源,全工序無組織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的鑄造、陶瓷、磚瓦、玻璃棉、石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巖棉、礦物棉等企業。
辦法全文如下:
關于修訂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
為體現環保信任保護,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充分提高企業治污水平,我辦對《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9年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改革,創新環境管理激勵機制,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江蘇省企業環保信任保護原則實施意見(試行)》,對原豁免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我省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錯峰生產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清單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停限產豁免,是指在我省執行秋冬季錯峰生產計劃時,或者在重污染天氣應急中,免予執行停產限產等管控措施。
第四條 企業申請停限產豁免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現行產業政策,生產工藝、技術、產品不屬于《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第一批)》。
(二)上一年度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為綠色、藍色。
(三)按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且能規范執行許可證日常管理要求。
(四)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在線監測符合規范,數據真實有效。
第五條 除基本條件外,企業申請停限產豁免需符合以下特定條件:
(一)下列8類涉氣重點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1、環境基礎設施類
公用燃煤電廠實現煙氣穩定超低排放,垃圾發電或危廢焚燒企業煙氣穩定達標排放;
2、鋼鐵冶煉類
完成《江蘇省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蘇大氣辦〔2018〕13號)治理任務,全面達到超低排放水平。
2019年度申請期內,企業單條球團、燒結機、煉焦生產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申請生產線單獨豁免。
3、電解鋁類
電解鋁、鋁用炭素企業穩定達到超低排放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氧化鋁企業穩定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
4、水泥熟料制造類
熟料生產線煙氣氮氧化物已穩定實現超低排放,或承擔協同處置城市垃圾、危險廢物或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任務。
5、建材類
以天然氣、電力、電廠熱力等清潔能源作為燃料或熱源,全工序無組織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的鑄造、陶瓷、磚瓦、玻璃棉、石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巖棉、礦物棉等企業。
6、石化類
企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能夠穩定達標排放,且已實施LDAR泄露檢測修復,并承擔省內油品升級和供應保障任務。
7、戰略新興產業類
規模以上企業,在各類戰略新興產業目錄內,符合統計部門《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要求,并經行業主管部門確認或審核。
企業單個產品或生產線符合要求的,按單條生產線申請豁免。
8、建設施工類企業(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業除外)
(1)能夠嚴格落實施工工地周邊百分百圍擋、物料堆放百分百覆蓋、出入車輛百分百沖洗、施工現場地面百分百硬化、渣土車輛百分百密閉運輸等揚塵管控要求。地方有更嚴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執行。
(2)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需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當地生態環境或行業主管部門聯網。
(3)施工場地內使用的非道路機械全部使用國六標準汽柴油,無冒黑煙現象。
(二)除上述類別企業外,其他企業需滿足以下特定條件之一:
1、納入江蘇省環保信任企業名單;
2、直接或間接提供電力、熱力、天然氣、飲用水、交通出行等基礎公共服務,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業單位;
3、承擔軍事裝備產品研制、生產任務的軍工類企業。
第六條 申請程序
停限產豁免按年度申請,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階段—8月1日至8月15日
企業對照豁免條件和申報要求,向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遞交豁免申請文件。
(二)核查階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報送申請文件及資料對企業是否符合豁免條件進行核查,其中工業類企業需征求經濟發展和工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施工企業需分別征求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核查通過的,由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材料報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批準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市、區)報送的材料進行核定,核定時需征求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對于不符合豁免條件的,不予批準;對于符合條件的,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批準豁免并上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上報格式見附件)。
第七條 豁免名單實施動態管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不定期開展豁免企業名單增補和調整。
第八條 對于下列不應豁免而豁免的情形,由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取消企業豁免資格:
企業被取消環保信任保護的;
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企業提供虛假資料,實際不符合要求的;
因審核部門把關不嚴,或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際不符合要求而納入豁免的;
其他不符合豁免要求而被納入豁免的。
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除取消當年度豁免資格外,一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請資格,并執行最嚴格錯峰生產和停限產措施。
第九條 對于下列應當豁免而未獲得豁免的情形,企業可單獨申請獲得豁免資格:
(一)環保信任保護申請期外補充納入信任保護名單的;
(二)豁免申請期內因輕微瑕疵未通過豁免審核,但企業通過即時整改,短期內能達到豁免要求的;
(三)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盡職履責、不落實環保信任保護原則、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導致企業審核未通過的。
第(一)、(二)兩種情形由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企業申請情況及審核結果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種情形,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對于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轉交紀檢監察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豁免名單在秋冬季錯峰生產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工作過程中予以落實。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地豁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各環境監察專員辦負責對地方停限產豁免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監管、有力有效服務;要嚴把豁免關,加強豁免企業的監督管理;要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及時解決企業問題和訴求;要加強豁免環境效益評估,提高精準管控水平。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實施,原豁免辦法廢止,具體解釋由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
標簽: 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