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從有關制度改革角度分析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為企業創造高質量發展的優良環境已經成為共識。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統計主管部門的建筑業統計制度需改革
建筑行業除了建筑施工以外,還有不少配套門類,如鋼結構、金屬門窗、裝飾幕墻、彩鋼板等,這些企業的主要工作包括工廠制作和工地安裝兩部分,他們需要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相應的專業資質。當然,這類企業如果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發放資質證書的監管部門肯定是責任主體之一。本著“責權利”一致的原則,這些工廠制作的專業企業完成的產值、利潤、稅金,理所當然應該屬建筑業統計,但是統計部門設置的計算機代碼,把建筑業這些專業企業的業績自動生成在工業門類統計,如此便形成一種怪象:建筑行業為拉長產業鏈、轉型升級做的越多,劃到工業門類的就越多,這對建筑業是不公平的,沒能客觀反映建筑業每年的業績。特別是在推行裝配式建筑如火如荼的今天,裝配式作為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必然趨勢,今后面臨統計制度上的尷尬將更加突出。盡管裝配式是發展方向,但裝配式越發展,建筑業總產值不增反降,都算到工業門類上了,反映建筑業對社會的貢獻—利潤、稅金也必然少了。比如,建一個產業化基地,建筑企業自身投資上億元,最后統計上不承認是建筑業創造的價值。目前,江蘇一個省大大小小PC類型的建筑產業化基地(產業園)將近200家,如果統計制度不進行配套改革,是無法反映建筑業的實際情況的。
再者,國家建筑業統計方法實行的是“在地統計”或稱“屬地統計”,也就是說,以?。ㄊ校?、市、縣為行政區域劃分,凡是在某一個區域內的項目,不管施工隊伍是央企還是地方企業,也不管是當地隊伍還是外地隊伍,統統進行“在地統計”。這種方法對于國家來說,理論上可以做到“不重、不漏”,對于農業、制造業、服務業等行業都沒問題,但是對于建筑業實際上是不適合的,弊端有三個:一是建筑業企業多數是外向型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根據“誰施工誰統計”的原則,可行。如果離開當地的項目,干了活兒不能統計,那么就會出現“走出去”施工越多、完成的經濟指標越少的笑話;二是外地進入本地的企業完成情況,當地統計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都無法掌握,外地企業多以分公司形式存在,不是核算主體,財務報表無法填報;三是建筑企業的流動性大,基本上是項目中標在哪里就在哪里干,干完沒新項目銜接就離開,如果按照“在地統計”方法,數據根本統計不上來。企業民營化以后不可能正常安排專職統計人員,央企管理規范,但據說管理成本也是意想不到的大,僅統計工作為完成錯綜復雜、各條線上的報表,其工作成本占到企業總成本的2‰,如果像社會上流行的“統計,統計,三分統計七分估計”說法,那么這種統計還有什么意義?所以,統計部門要深入到建筑企業進行調研,設計出適合建筑行業的統計報表制度。
2.稅務主管部門針對建筑業的稅收政策有待完善
首先,營改增相關政策亟待完善。雖然建筑業增值稅由11%降了一個百分點變為10%,貌似負擔減輕了,但可以看到主要材料的稅率也從17%降至16%,能抵扣的也少了一個百分點,幾乎相互抵消,再加上住房城鄉建設部文件(建辦標〔2016〕4號)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率由11%調為10%,也就是說,對于在此文件出臺后新承接工程項目在與建設方結算時,總金額也隨著11%調為10%而下降,施工企業沒有因稅率下降而受益?!敖ㄖI營改增減稅千億元以上”的說法從邏輯上分析是說不通的,千億元數量級不是小數字,稅收減輕千億元,那么利潤應該相應增加,可是為什么2017年建筑業的產值利潤率比上年反而下降了?答案顯而易見。建筑業是支柱產業,承載著幾千萬人的就業,并且是貨真價實創造社會財富的實體經濟,希望有關部門切實給予重視,真正減輕企業負擔。
其次,按照國家規劃2020年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要達到20%以上?,F實中為什么推行難度大?除了一次性投入巨大,一般中小企業根本沒有這個資金實力,還有個根本原因是裝配式建筑與傳統施工相比,每平方米造價成本要高不少。根據規劃,未來一到兩年內我國裝配式建筑將成為一個市場規模達到萬億元的產業,未來5年甚至有10倍增長空間。面對這樣的產業,稅務部門能否到裝配式基地做個調研,解決一下部品件在車間生產按17%(現應該是16%)征增值稅,運送到工地安裝這些部品件又要征10%增值稅是不是重復征收的問題。如果是從車間出來賣給別人裝配,不存在重復,但目前有條件搞裝配式的很多大企業都是下屬構件廠(基地)自己生產部品件,自行運送到工地上進行裝配。筆者認為,只有從各個環節來降低成本,才能促進裝配式建筑蓬勃發展,對于這一點,掌握稅收政策的部門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與世界先進水平相比,我國尚有很大的差距:美國住宅用構件和部品的標準化、系列化、專業化、商品化程度幾乎達到100%;法國主要采用的預應力混凝土裝配式框架結構體系裝配率可達到80%;英國的鋼結構建筑、模塊化建筑在新建建筑的占比也達70%。中國要在這一領域奮起直追,裝配式建筑的成本必須降下來。
關于個調稅超出5000元基數部分交稅的問題,稅務部門也應該作具體分析。大部分農民工月工資都超過5000元,需按規定納稅,但是通常全社會都是按8小時工作制來考慮的,而建筑行業工人的報酬超出5000元部分,百分百都是靠延長勞動時間獲取的。建筑工人多數工作10~12小時,甚至14小時,那么月工資超5000元需納個人所得稅,一刀切做法放在建筑行業似乎不盡合理,希望稅務部門負責頂層設計的同志深入工地,實事求是破解這一難題。因為建筑行業勞動力短缺,工人干一天就要拿一天錢,根本不考慮交稅的因素,超出部分基本上是用工企業代交,如果考慮建筑工人實際工作時長,應該測算個打折的系數來計算建筑工人的納稅基數,建筑企業才能合理合法減輕負擔?;驅ㄖと艘阅晔杖胗嬎愣愗?,這樣也合理些,因為工人只有干活才有錢拿,在比較惡劣的雨雪天、霧霾天和北方冰凍天,都是沒法在工地干活的,也就沒有收入,以年收入來算也許更符合建筑業實際情況。
3.實行實名制以后,社保政策需進一步完善
建筑行業不同于制造業工人在固定的工廠車間勞動。建筑業的工人是隨著項目走的,流動性大,如果社保不能有效流轉,那么當工人從甲企業“跳槽”到乙企業,甲企業為其交社保了,由于帶不走,乙企業接受這個工人還得為他交社保,這樣勢必造成企業負擔增加,而工人并沒有享受到應該享受的保障。
社會保障費在定額中的取費也應該緊跟形勢發展、及時加以調整?,F實的取費造成缺口較大,以前沒有實行實名制,有的企業還可以打擦邊球,能不交就不交,現在實行實名制,并且是稅務部門在執行,必須按實交納,從取費源頭解決好社會保障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綜上所述,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特別是建筑業固定資產投資保持穩定增長的形勢下,在全國營商環境尤其是建筑業發展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的基礎上,2019年,中國建筑業將迎來又一個發展的春天。如果有關制度在設計及改革上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中國建筑業在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之路上將邁出更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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