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保溫層大面積脫落,居民進出家門“步步驚心”。今年50歲的張某某,就不幸被“擊中”。面對這樣的“飛來橫禍”,張某某將物業告上法庭。物業辯解稱,已經就此做到了提醒義務。這樣的意外,究竟誰來承擔責任呢?
張某某在阜城打工多年,和女兒租住在北三環某小區。今年2月13日,他下班回家,離家門口只有幾步的距離,突然被一重物擊倒在地。等他回過神來,已滿臉是血,疼痛不已。仔細一看,一大塊脫落的外墻保溫層就掉在了自己身上。在鄰居的幫助下,張某某被送到了醫院。
入院后,張某某被診斷為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在醫院住院治療11天,花費了3847余元。經司法鑒定,張某某休息期為60天,營養期為15天。因砸傷致面部挫裂傷愈合后面部瘢痕形成,后續需行醫學美容修復術治療,約需費用2250元,不包括術中可能出現意外所需費用。
張某某認為,自己遭遇意外傷害,責任應該由小區物業公司來承擔,于是將對方告上了法庭。
庭審時,物業公司辯解,去年12月26日,物業公司就已在小區貼出通知,告訴業主因房屋施工質量問題,部分墻皮開始脫落,望車主及行人做好安全防范,公司已與承建商聯系,盡快搶修。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明知事故可能存在,卻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初步加固,或者鏟除等臨時性維修維護措施,也沒有其他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采取避免人身傷害的具體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導致原告人身安全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本身沒有注意安全防范,自己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法院認為以原告張某某承擔30%責任,被告物業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為宜,即判決物業賠償張某某9000余元。至于被告認為責任應由涉案房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法院認為可另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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