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配式建筑承載著轉變建造方式的使命。為提高商品房建設的效率和質量,推動裝配式建筑發展,東莞又將出臺優惠政策!昨日,記者在東莞市住建局官方網站看到,《東莞市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計容建筑面積減免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在征求意見,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的預制外墻或疊合外墻的預制部分將可不計入建筑面積,同時,這部分“減免面積”將不加收地價,不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總面積。
減免面積不加收地價
《實施細則》提出,符合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的商品房項目可適用以下建筑面積減免政策:預制外墻或疊合外墻的預制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面積,但不超過項目商品房±0.00以上地面計容建筑面積的3%,該部分建筑面積稱為“減免面積”。
怎么計算呢?東莞市住建局工作人員鄭陽焱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以地面計容建筑面積為10000平方米的項目為例,成為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后,建筑面積可建設為10300平方米。
據介紹,減免面積不加收地價,不計入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總面積,其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維持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不變。其中項目配建政府物業的,配建部分減免面積的對應實體歸建設單位所有,土地出讓合同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符合規定的部分,政府將回收
《實施細則》建議,建設單位應在享受面積減免政策的項目中指定若干單元作為減免面積的對應實體,由住建部門、房管部門等部門實施銷售監管。建設單位按照我市裝配式建筑及減免面積的相關規定實施項目的,對應實體可在項目驗收后銷售;未按相關規定實施的,對應實體予以收回。所指定的對應實體應集中在盡可能少的單體建筑中且盡可能相鄰,其總建筑面積應與減免面積基本一致。
項目同時含住宅、商業建筑的,應優先指定住宅建筑作為對應實體。對應實體所在的建筑單體辦理預售時,住建部門在預售許可證上注明對應實體的套數、面積和具體單元號,房管部門在項目建檔時對相關單元予以鎖定、不予辦理銷售手續。
此外,《實施細則》要求,建設單位申請減免面積的,應在申報建設項目方案審查時,出具裝配式建筑減免面積申請書,免面積的數量、比例及對應實體。如建設單位未按照市裝配式建筑及面積減免相關規定實施項目的,對減免面積中不符合規定的部分,其對應實體由政府相關部門以1元/平方米價格收購。對不足一套單元的部分,按一套進行收購,其中超出減免面積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價格收購。
這個實施細則,將會給開發商帶來哪些影響?鄭陽焱表示,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需要開發商提前介入,在項目的前期規劃設計就做好相應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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