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據上海海關官網獲悉,某某(北京)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經核定,上述公司漏繳稅款10220元,被處罰款3000元,并于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履行。
據了解,2017年9月13日,這家公司委托上海某某報關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2項貨物,第1項為TS商業級屋面防水涂層12845.952千克,申報總價CIF64320美元;第2項為Nuprene屋面防水堵料4281.984千克,申報總價共計CIF22883.48美元,申報商品編號均為4002991100,進口關稅稅率7.5%,報關單號220120171000342053。
然而經查,上述貨物實際商品編號應為3214900090,關稅稅率9%。經核定,上述貨物漏繳稅款人民幣10220元,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被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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