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珠海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珠海經濟特區綠色建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公共建筑等應當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并推出包括探索容積率獎勵等在內的5條激勵保障措施,引導綠色建筑發展。
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此次通過的《辦法》從項目立項、規劃、用地,到設計、施工、驗收、營運等方面,對綠色建筑涉及的各方行為進一步作出規范。
《辦法》明確,未來在珠海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執行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而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公共建筑等,則應當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區政府對舊城區和舊小區進行綜合整治時,應當進行綠色化改造。
按照規定,新建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公共建筑、社會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珠海市住規建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將作為《珠海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的有力保證,實現“到2020年,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其中二星級及以上項目達到50%以上,運營標識項目達到10%以上”的目標,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推動綠色、美麗、幸福珠海的建設。
為實現規劃目標,此次《辦法》提出系列獎懲機制,明確各級政府應對綠色建筑發展、推廣等予以經費保障,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明確將對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探索制定容積率獎勵政策,對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給予相關補貼。
另一方面,《辦法》還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或者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可處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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