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常州市
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外墻外保溫管理有新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外墻外保溫設計、施工行為,更好地促進外墻外保溫工程質量水平的提升,有效預防建筑保溫材料火災事故,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3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建科〔2012〕16號)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結合“全國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外墻外保溫設計、施工管理等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為建設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任何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相關節能強制性標準和建筑防火要求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外墻外保溫材料。如檢查中一旦發現建設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將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二、保溫材料生產企業、供應商各保溫材料生產企業、供應商應向施工現場供應合格的、符合設計要求的產品,且該產品已按《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記管理辦法》進行了登記。如檢查中一旦發現不符合登記規定的或經監督抽檢不合格的保溫材料,將取消其登記,并按《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令第89號)規定進行處罰。三、設計、施工圖審查設計單位在設計外墻外保溫系統時,應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15)、《江蘇省居住建筑熱環境與節能設計標準》(DGJ321J71-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規范標準,所選用的外墻外保溫材料應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任何設計單位不得指定品牌、生產廠家、供應商。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合格后,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經原設計單位重新進行設計計算,出具設計變更文件,設計變更文件必須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設計變更都不得降低建筑節能和消防要求。設計文件涉及到新技術、新材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該類產品可以由生產企業編制企業標準,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建設企業技術標準質量管理的通知》(蘇建函科〔2013〕711號)要求,通過省住建廳組織的論證、公告和發布后,按發布的性能指標投入使用。如設計單位未按規定設計,指定生產商或供應商,一經查實,將嚴格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規定審圖,一經查實,將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四、施工、監理施工單位必須按圖施工,使用符合設計要求的外墻外保溫系統,不得私自采購材料拼湊保溫系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做好材料進場驗收工作。仔細審查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型式檢驗報告,保溫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原件,核查該外墻外保溫系統是否已經按規定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保溫系統一律不得使用。同時,必須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建科〔2012〕16號)等標準規范要求,對保溫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復試,復試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施工單位未按圖施工、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監理職責,一經查實,將嚴格按《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令第89號)、《常州市建筑業企業信用考核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扣除企業信用分;五、材料檢測各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標準規范要求對外墻外保溫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測,保溫材料的性能指標檢測應滿足相關規范標準要求,所需檢測的參數(包括燃燒性能)應在同一組樣品中進行,并在同一份檢測報告中出具,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應按規定做好保溫材料的留樣工作。如材料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141號令)進行處罰;六、質量監督各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現場保溫工程質量的監管,加大對現場外墻外保溫材料及施工過程質量的抽查、巡查力度,加強對外保溫產品技術應用、施工、檢測等環節的監管,一旦發現有違法違規現象將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