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瀝青防水保溫涂層脫落,砸傷停在車位里的奔馳車。奔馳車主將該樓所屬的產權單位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2.43萬元維修費用。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支持了奔馳車主的訴訟請求。
保溫涂層砸傷奔馳車
車主起訴產權單位索賠
今年5月25日,管某的奔馳轎車停放在沈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航空城的車位中,該園區25號樓樓頂瀝青防水保溫涂層脫落,導致該奔馳車前機蓋、擋風玻璃、雨刷器、天窗等部位損壞。
5月31日,管某對車輛進行維修,共花費維修費用2.43萬元。
今年6月,管某將25號樓的產權單位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2.43萬元。
產權單位認為賠償過高
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開庭審理時,產權單位稱,管某所述事實發生時其公司并無人員在場,所以對于損壞事實的發生經過要等管某舉證。
如果管某所陳述的事實屬實,也不能由他們公司承擔全責,管某車輛被砸所屬的產權單位屬于他們單位,但只是登記意義上的產權單位,房子已發生房改,很多居民家做了陽臺探出,致管某車輛損害的瀝青防水保溫涂層也有可能是其他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家脫落的瀝青涂層,于是認為管某因他們是登記意義上的產權單位,就僅將他們作為惟一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失公允。而且,當時拍攝的照片顯示,并未發現車輛擋風玻璃破損,防水保溫涂層只是將管某車輛蹭臟,并無凹陷等損害。管某報險后保險出險定損為1萬元,管某要求的賠償過高。
法院判決產權單位擔責
賠償車主2.43萬維修費
法院審理認為,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導致管某車輛損壞的墜落物來自于園區25號樓,產權單位作為所有人,未提交證據證實其沒有過錯,所以其應對管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車輛損失并非由保險公司確定,而管某提交了維修車輛的施工單及修理費發票,足以證實其并不存在擴大損失的情況,所以其要求車輛維修費2.43萬元,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產權單位賠償管某車輛維修費2.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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