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墻防水防護是阻止水滲入建筑外墻,滿足墻體使用功能的構造及措施,應具有阻止雨水、雪水侵入墻體的基本功能,并應具有抗凍融、耐高低溫、承受風荷載等性能。在對外墻進行防水設防時,外墻所在地的年降水量這一關鍵因素不能忽視。
住宅建筑外墻基本是以砌體或混凝土為圍護結構的,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維護的條件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宜進行墻面整體防水(包括所有外墻面的防水和節點構造部位的防水)。
1.年降水量≥800mm地區的高層建筑外墻;
2.年降水量≥600mm且基本風壓≥0.5kN/m2地區的外墻;
3.年降水量≥400mm且基本風壓≥0.4kN/m2地區有外保溫的外墻;
4.年降水量≥500mm且基本風壓≥0.35kN/m2地區有外保溫的外墻;
5.年降水量≥600mm且基本風壓≥0.3kN/m2地區有外保溫的外墻。
除外,年降水量≥400mm地區的其他建筑外墻應采用節點構造防水措施(包括門窗洞口、雨篷、陽臺、變形縫、伸出外墻管道、女兒墻壓頂等交接部位的防水)。
舉例:珠海市,基本風壓0.2kN/m2,年降水量2087.9mm,所有建筑的墻面宜進行整體防水;上海,基本風壓0.55kN/m2,年降水量1184.4mm,所有建筑的墻面也宜進行整體防水。全國主要城鎮的基本風壓和年降水量可參考JGJ/T 235—2011《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中的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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