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溫州市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工程管理,提高外墻保溫工程質量和安全,強化源頭隱患防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溫州市地域氣候特點,市住建委決定自5月11日起,在新建民用建筑中推廣外墻自保溫和外墻復合保溫,限制外墻外保溫,具體如下:
一、當建筑外墻采用涂料或瓷磚等飾面時,應優先采用自保溫系統,當自保溫系統達不到節能設計標準時,可增加建筑反射隔熱涂料或輔助內保溫等措施形成復合保溫系統。
二、對于設置了復合保溫系統仍達不到節能設計標準或內保溫層厚度過大的個別公共建筑,可設置外保溫,外保溫層厚度不應大于20mm;瓷磚飾面的部位不得采用外保溫。
三、當建筑外墻采用干掛石材或鋁板等飾面時,在符合防火等技術標準的前提下,可采用外保溫系統。
四、建筑外墻墻體應優先使用保溫效果良好的材料,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的干密度等級不低于B07,強度等級不小于A5.0,陶粒復合混凝土砌塊的抗壓強度不低于MU5.0。
五、用于外墻內保溫的無機輕集料保溫砂漿,其抗壓強度不應低于0.6MPa、拉伸粘結強度不應低于150kPa。
六、自發文之日起,未通過施工圖審查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均按本規定執行。
標簽: 溫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