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有關“制修訂裝配式建筑工程定額”的要求,滿足裝配式建筑工程計價需要,住建部組織編制了《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
《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與《房屋建筑和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TY01-31-2015)中的相關裝配式建筑構件安裝子目(定額編號5-356~5-373)同時廢止。
標簽: 消耗量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有關“制修訂裝配式建筑工程定額”的要求,滿足裝配式建筑工程計價需要,住建部組織編制了《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
《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與《房屋建筑和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TY01-31-2015)中的相關裝配式建筑構件安裝子目(定額編號5-356~5-373)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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