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件,被告人陳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而構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4年12月份,界首市東城某安置區防水工程進行招標。被告人陳某某與高某某(另案處理)、陳某(另案處理)三人以河南省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的名義合伙投標,中標后,陳某某負責提供防水材料,陳某、高某某負責工程施工。承包防水工程談好后,項目部指定使用某品牌的自粘防水卷材。陳某某先購買了100卷某品牌正品卷材發往工地驗收合格后,其讓陜西省戶縣李某某參照某品牌卷材標準,生產了980余卷價格低廉、不帶包裝的防水卷材,又從河北省新樂市安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500個印有某品牌商標的包裝袋用來包裝。陳某某與高某某商定該卷材以每卷210元的價格用于施工。自2015年1月份開始,陳某某四次發往界首市某工地共計1082卷標識為北京某品牌防水卷材,其中僅100卷為某品牌正品。期間,高某某兩次通過匯款方式支付給陳某某貨款10萬元,陳某某和高某某從中牟利數萬元。案發后,民警現場查獲未使用的假冒北京某品牌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防水卷材865卷。
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河南省平輿縣司法局出具社區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符合使用社區矯正的條件,其所在社區原意接收其為社區矯正對象。
界首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并非主動投案,不構成自首,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不予采信。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其當庭認罪態度較好,自愿交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河南省平輿縣司法局對被告人陳某某所作的社區評估意見,被告人陳某某符合使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可對被告人陳某某適用緩刑。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標簽: 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