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四十一條?!稐l例》明確了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五個主要領域”: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綠色建筑應用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節能;確立了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七項基本制度”:新建建筑市場準入制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制度,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測評制度,建筑能耗統計評價制度,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推廣、限制、淘汰制度,建筑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建立了“三項基本政策”: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培育政策、建筑節能經濟激勵政策、違反建筑節能處罰政策。
此外,《條例》完善建筑節能閉合管理機制,重點執行好規劃節能審查、節能設計專篇、節能工程專項驗收等管理制度,強化建設工程全過程把關,確保標準落到實處,凡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全面深入實施綠色建筑?!稐l例》中明確規定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的設計方案及施工圖設計審查作出明確規定,并明確了已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的施工及運行管理的相關規定。
《條例》還規定城市規劃區內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下列建筑應當至少應用一種可再生能源:1、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調的公共建筑和機關辦公建筑;2、集中提供熱水的賓館、酒店、醫院、學校建筑;3、十二層以下的住宅建筑;4、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采用集中空調系統且有穩定熱水需求、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當配套設計和建設空調余熱回收利用裝置。鼓勵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單位、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采暖制冷等太陽能利用系統。要求建設單位建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同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針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組織開展節能改造。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和激勵政策,確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實施?!稐l例》還對新建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及商品房銷售進一步提高了新建建筑節能標準水平,嚴格建筑節能全過程監管工作。
為確保實施,《條例》對法律責任的設定原則是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的,不作重復規定。對新設的禁止性規定,則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確?!稐l例》得以有效實施。
標簽: 廣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