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提出11大聯合懲戒措施,力度可謂空前。11大聯合懲戒措施包括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準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協助查詢、控制及出境限制,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加大刑事懲戒力度,鼓勵其他方面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準入資格限制”懲戒措施中,明確提出對失信房地產、建筑企業的資質將進行限制。原文為:將房地產、建筑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筑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其企業資質作出限制。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锻ㄖ访鞔_,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招標代理、評標以及招標從業活動將受到限制。
《通知》共提出四項懲戒措施:
一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將在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于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查詢,一旦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則對聯合體進行整體限制。
二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人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時,將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推動招標活動更加規范、高效。
三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通知明確了相關單位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專家,將及時清退。
四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活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時,將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從業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人員予以處理。
綜上,誠實守信經營不再僅僅只是一句口號,而是需要企業切實履行,否則,將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影響,后果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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