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對北京正華興業保溫建材有限公司等36家建材供應企業違規行為的通報》。其中,防水企業北京新世紀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金盾時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提供虛假產品質量證明文件被通報。8月24日,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稱,這兩家公司與其無關。
經工商信息查詢平臺了解到,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邵增峰,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9日,登記機關為順義分局,注冊資金5180 萬元,注冊地址為北京市順義區李遂鎮太平辛莊村木燕路東側,經營項目為制造防水材料、防水涂料、混凝土外加劑;銷售裝飾材料、防水、防腐保溫材料、防水涂料;專業承包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等。
北京新世紀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是趙云峰,成立時間為2002年1月11日,登記機關為大興分局,注冊資金為300萬人民幣,注冊地址是北京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工業區3排30號,位于北京市大興北臧村鎮工業區3排30號;經營項目為可承擔單項工程造價200萬元以下房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可生產JS復合防水涂料、水溶型聚氨酯防水涂料、水不漏;銷售建筑材料;家居裝飾及設計等。
北京金盾時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是趙云濤,成立時間為2002年12月19日,登記機關是大興分局,注冊資金2000 萬元,注冊地址是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南莊村村委會南200米;主營業務制造防水材料、專業承包等。
三家金盾公司雖然注冊地址不同、經營范圍各異,但早在多年前就打過官司:2009年,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北京金盾時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金盾時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盾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金盾時代公司賠償金盾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15萬元;金盾時代公司在《京華時報》上刊登聲明稱,為金盾公司消除影響并駁回金盾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金盾公司、金盾時代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金盾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金盾時代公司登記注冊企業名稱及使用企業名稱簡稱“金盾時代”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改判金盾時代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金盾”字樣的企業名稱。金盾時代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最終經審理查明,金盾公司、金盾時代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維持原判。
2008年6月11日,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北京新世紀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判決:被告新世紀金盾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盾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于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金盾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5萬元;在《京華時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駁回原告金盾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均按照判決第一、三項執行;被告新世紀金盾公司于本調解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金盾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3000元。
標簽: 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