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工程質量,涉及設計、選材、決策、施工、監督、管理等諸多環節,需要有科學的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工程中常常遇到類似情況:一旦發現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滲水現象,不管其原因是什么,開發商(甲方)總會毫不猶豫地把責任首先推向防水施工單位,這似乎已成為一種慣性思維。其實,這種結論非常草率,事實往往并非如此。那么,防水質量問題究竟出在哪里?該追誰的責?小編幫你簡單分析。
常見的各種滲水情況
1地下室滲水
地下室滲水包括很多情況:比如,外墻在主體結構施工階段,穿越墻板的管道封堵不規范;回填土不按施工操作規程要求分層夯實,施工隨意性大,各種雜物不加清理野蠻回填,破壞了外墻防水層的保護層;地下室外墻根部砼振搗不密實或漏振,出現蜂窩、空洞,夾帶木頭等雜物;地下室外墻砼板中殘留鋼絲、鋼筋,且未經防銹、防水處理等。
2上部結構外墻滲水
外墻施工縫處接縫不嚴,開裂、滲水;外墻主體結構局部砼漏搗,設備用穿墻管部位,未按施工操作規程施工,導致滲水;外墻結構施工時,固定外腳手架的鋼絲繩遺留在墻板中,導致滲水;主體結構施工時,砼振搗不密實,雨水沿著管線從配電箱內、開關插座處等部位流出等。
3廚房、衛生間滲水
穿樓板的下水管、消防管等各種管道周圍,預留孔二次封堵施工不規范,導致滲水 屋面滲水。主體結構施工時,屋面板上多余的預留孔洞未作任何封堵處理,其上僅用擠塑聚苯板加蓋,然后做屋面的保護層、防水層、保溫層、面層等構造層
4屋面變形縫處
構造設計不當,造成屋面滲水;外墻變形縫出屋面的頂端,設計無防水措施。建筑構造設計嚴重失誤。圖紙會審時,建設、施工、監理各方均未發現并提出,導致雨水從頂端長驅直入到外墻構造層中,帶來外墻尤其是外窗四周滲水;
責任分析
1從設計上來講
(1)設計人員對防水專業知識缺乏系統的了解,更談不上深入地研究。普遍的情況是套用設計規范、標準圖集就萬事大吉。而影響防水質量的關鍵在細部節點,尤其是不同項目、不同材料、不同部位、不同結構形式及其相互交界面,很少有建筑師去仔細琢磨、認真推敲。
(2)缺少合理的設計周期。一旦接到設計任務,設計公司為了滿足開發商的趕工要求,往往是按照開發商規定的時間倒排設計計劃,全體設計人員基本是連續加班至深夜、疲勞作戰,直至任務完成。這種工作狀況只有年輕人才能承受。而剛從學校畢業不久的設計人員,缺少現場經驗,缺乏防水施工的感性認識,導致防水設計方案先天不足。
2從材料上來講
低價中標,惡果蔓延。上規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建筑材料為甲供材、甲指定或甲分包,通常采用統一招標、集中采購的方式。因行業自律性差,市場管理不規范,誠信制度不健全,使得“張冠李戴”、“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等現象時有發生。且開發商在招標時,往往注重報價而忽視材料內在品質、廠家信譽和售后服務,通過強行壓價來降低成本。這就給誠信較差的企業以可趁之機。多數情況是:材料品質好、信譽高的企業因報價較高首輪即遭淘汰;材料品質差、信譽低的企業因報價低而中標。
這就導致中標企業為了獲得理想的利潤空間,不擇手段來降低產品成本:采用質量等級較低的原材料,在生產過程中違規加入再生材料或其他添加劑,降低了防水材料的耐老化性能和長期耐久性能,有的工程剛竣工交付使用就出現裂縫、滲水,造成大量客戶投訴、訴諸法律、帶來高額賠償,甚至演變成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事件。
3從施工方面來講
(1)缺少必要的施工周期。開發商往往違背客觀規律,采用行政命令,強行要求施工方必須在幾天內完成防水施工任務,迫使施工單位不得不采用人海戰術搶工期。由于沒有必要的技術間隙時間,給防水施工質量留下長期隱患。
(2)施工人員技術水平參差不齊。部分防水企業缺少經常性、制度性、專業性的上崗操作培訓,倉促上馬的情況較為普遍,不專業的人員施工,質量很難得到可靠保證。
4從管理層面來講
(1)過度追求利潤最大化。項目是成本中心,企業是利潤中心。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開發商缺乏科學態度、違反客觀規律、瞎指揮的現象并不少見。有的領導表面上非常重視工程質量,但都是停留在口頭上、寫在文件上,并未落實在行動上。
(2)外行領導決策的弊病。非相關專業的外行領導在決策時,不能正確處理好質量、進度、成本三者之間的辯證關系,往往把成本、進度放在第一位,質量放在最后一位;“不懂裝懂”、“似懂非懂”、“自以為是”的現象大有人在。
(3)有的內行領導,由于長期脫離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在決策時,也早已把工程質量拋于腦后,屁股指揮腦袋、盲目壓價、強制性倒排開發計劃,已形成惡性循環,嚴重影響工程質量。
(4)績效考核導向的影響。開發商一般以交房日期為主要考核指標,而以工程質量為主要考核指標的情況并不多見。因此,一切工作都圍繞確保交房日期來展開。開發商關鍵崗位的技術人員,受上述績效考核導向的影響,幾乎忘記了自己的職業準則,不敢堅持原則、嚴格把關;不敢說實話,而是惟命是聽。這也是工程質量問題重復發生的重要原因。
5監理工程師的尷尬地位
監理公司與開發商的關系,法律上是雙方平等,理論上是獨立的第三方,而實際上是被雇傭與雇主的關系,這已是不需爭辯的事實。
而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生的是: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控制力度只要稍微嚴格,施工單位就會以開發商要求搶進度為由不予配合整改,開發商主要領導就會出面協調、暗示為施工單位開脫,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實工程質量無小事),使監理工程師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一旦事故發生,悔之晚矣!國內每年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案例中,大多數都存在類似情況。
標簽: 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