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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推進綠色建筑 能耗超限將受懲罰
12月4日在杭閉會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條例將于2016年5月施行,通過多種形式鼓勵社會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其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綠色建筑,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20%。 推廣綠色建筑,分三等級 我省建筑總量大,每年新增面積超過1億平方米,建材生產和建筑建造、使用過程中消耗的能源,已占全社會總耗能量的40%左右,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巨大壓力。相對于傳統建筑,目前綠色建筑平均節能率達65%,建造成本只增加1%左右,還能改善建筑的健康性和舒適性。 省人大環資委有關負責人認為,條例從綠色建筑的規劃與建設、運營與改造、技術與應用、引導與激勵等方面作出規定,可以進一步推進綠色建筑的發展。 根據條例,綠色建筑按照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的技術應用水平,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等3個等級,具體標準要求由相關部門制定。 具體來說,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農民自建住宅除外),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鼓勵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的技術要求進行建設。 超過能耗限額,限期整改 對于綠色建筑的運營,條例也進行了明確:節能、節水、室內外環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完備;節能、節水和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空調使用遵守國家規定的溫度控制要求;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規范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根據條例,省有關部門將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同時,縣級以上政府的能源監察機構,還將重點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總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執行情況進行節能監察。對超過能耗限額的公共建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并由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條例鼓勵社會各界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條例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納入政府改造計劃的,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政府確定。 建設購買運營,政策扶持 推廣綠色建筑利國利民。記者看到,條例在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等方面均有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因采用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利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項目資金補助;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熱泵技術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統用電可以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居民購買綠色建筑貸款也有比較大的優惠。條例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可以上浮20%,具體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此外,條例還鼓勵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大型商場、交通站場等單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時,該建筑自身光伏發電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