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基本要求
建筑物保溫測試記錄的基本要求與內容
一、建筑物保溫測試記錄的基本要求與內容(1)當設計要求做保溫測試時,應進行保溫測試,保溫測試記錄應填寫完整。(2)每一種保溫結構體系至少選擇一處對外圍護結構主體部位的傳熱系數進行檢驗。(3)熱橋部位內表面溫度檢驗部位的數量可依現場情況而定,但在同一類建筑物中,其檢驗部位不應少于一處。(4)建筑物圍護結構熱工缺陷應實行普測。(5)建筑外門外窗傳熱系數測試檢驗部位各不少于5樘(處)。(6)采暖建筑地面熱工性能檢驗按不同的地面材料各檢驗不少于3間(處)。(7)屋頂內表面最高溫度檢測數量,不少于3處(間)。(8)東、西外墻內表面最高溫度檢驗部位應為底層、頂層、中間層的代表性房間、且每層的測點不應少于3個。(9)圍護結構材料層蒸汽滲透阻檢測數量取不同的保溫材料檢測各不少于1處。(10)檢測中使用的儀器儀表應在檢定有效期內。(11)保溫檢驗應在有關技術文件準備齊全的基礎上進行。1)國家有關部門對保溫設計的審核文件。2)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外門、外窗及保溫材料的性能檢測報告。3)保溫隱蔽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報告。二、建筑物保溫測試記錄的核查辦法(1)核查是否有保溫材料性能檢測報告,是否有保溫工程驗收報告。(2)核查儀器儀表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3)核查保溫測試記錄內容是否完整,簽證手續是否齊全。檢驗項目、數量、指標是否符合要求。三、建筑物保溫測試記錄的核定原則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項目核定為“不符合要求”。(1)無保溫測試記錄。(2)儀器、儀表未檢定或超過有效期。(3)測試記錄缺漏,簽字手續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