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福建省
《福建省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暫行辦法》廢止
福建省住建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簡政放權、改進監督、優化服務等有關要求,自2015年8月30日,取消我省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福建省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暫行辦法》(閩建科〔2008〕69號)同時廢止。 規定今后凡是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均可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省住建廳將根據技術發展情況不定期發布建筑節能、綠色建筑適宜技術和產品推廣目錄,鼓勵優先選用列入推廣目錄的產品。本省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生產企業需辦理出省推廣或備案手續的,由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