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金湖縣
金湖縣住建局制定登記管理辦法加強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2014年12月26日,金湖縣住建設頒布了《金湖縣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記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授權金湖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全縣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影響建筑主體結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進行登記管理?,F階段實行登記管理的建筑材料有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漿、鋼材和水泥、墻體材料、預制構配件、保溫節能材料、窗、防水材料、水電材料九大類,這九類建筑材料在完成登記后方可使用。 開展建筑材料登記管理是我縣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5號)、《江蘇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9號)等相關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重要工作舉措,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人民政府第89號令第二十二條對建筑材料的登記管理有著明確的要求,為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第89號令的規定,金湖縣住建局制定并頒布了《管理辦法》,全面加強和規范我縣的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管理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對加強我縣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質量管理,規范其使用行為,提高我縣工程質量監管、墻改、建筑節能等相關工作水平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