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重新修訂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經信委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內財非稅[2014]850號)。與原《細則》(內財非稅[2007]613號)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一、征收方式 根據實際征收工作經驗,將原預征收的方式,改為預征收和實征收兩種方式,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可以選擇具體的征收方式。預征收是指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筑面積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在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后,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手續。實征收是指按照建設單位實際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建筑面積征收。 二、分成比例 為調動盟市征收工作的積極性,將原確定的盟市與自治區7:3分成比例,調整為盟市與自治區分成比例為8:2。 三、清算和返還 為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將原確定的建筑工程項目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達到80%的,按照預征收基金總額80%的比例予以返還,使用比例未達到80%的不予返還,修改為按照每個建筑工程項目新型墻體材料實際使用量進行清算。建筑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全額返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按使用部分所占的比例返還。 四、滯納金 根據《行政強制法》,收取滯納金屬于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方式,規范性文件不能設立收取滯納金。因此,取消了原《細則》中“建筑工程項目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預繳專項基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有關表述。改為建筑工程項目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或拒繳專項基金的,由盟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委托代征單位責令補繳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三條,給予警告,并處不繳或少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五、專項基金的使用 為體現簡政放權的原則,取消了原《細則》中專項基金投放根據額度需逐級上報審批核準備案等程序,改為直接由盟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審核批準即可,同時新增了自治區財政廳不定期聯合自治區審計廳、自治區經信委對盟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使用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