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砂漿
十堰市出臺新的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管理辦法
10月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十堰市政府結合本市實際,出臺了《十堰市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2013年10月8日起實施。 據了解,十堰市政府新出臺的《十堰市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六條,主要是在2006年出臺的原《十堰市城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基礎上作了4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后的新管理辦法把預拌砂漿納入其中。根據湖北省住建廳發布的《關于做好部份城市城區限期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使用對象都是建設工程,鑒于它們的工藝、生產、銷售相同,并且都是同一部門管理,所以修改此辦法時把預拌砂漿的管理一同納入。 二是新管理辦法的管理區域范圍擴大。原管理辦法是2006年依據當時國家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有關政策制定的,執行范圍僅限于十堰市城區,現依據湖北省住建廳關于貫徹落實《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促進散裝水泥工作發展的意見,要求縣級市和縣城城區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鑒于目前十堰市五縣已全部建立了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已具備了禁現的條件,同時也在大量推廣使用,但部分縣市未出臺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文件,城區現場攪拌現象仍然存在,因此修改后的范圍區域擴大到縣市特區。 三是對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報建程序作了明確要求。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凡需在該市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砂漿攪拌站的生產企業,須向該市散裝辦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提供設立申請書、國土部門土地證明、環保部門環評報告、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等有關資料 市散辦接到設立申請書及申請資料后,應對各種文件進行審核,并對企業生產場地選址進行現場勘察。對符合建設條件的,及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另外,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按批準的規模建設,不得任意更改。 四是處罰更加明確。該《管理辦法》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管理、監督及行政處罰職能。同時規定對各級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建設工程中使用未取得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竣工驗收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的項目,市散辦不予退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該《管理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該市建筑節能管理,加快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工作,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在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