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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浙江省專門針對高層建筑消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規章。7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省公安消防總隊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該規章進行了詳細解讀。 《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共24條,主要從強化和落實業主主體責任的主線出發,細化了業主責任,明確了多產權、使用主體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根據規章,同一高層建筑有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必須明確或者委托統一管理機構(比如物業單位)進行管理。同時,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防火巡查、消防設施和器材維修保養、檢測,劃定禁停警告標志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并加強管理等六項消防工作職責。 高層建筑一旦發生火災事故,火災撲救和安全救援工作能否取得成功,建筑本身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是關鍵。規章明確規定,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在管理區域的醒目位置張貼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報告書,便于業主、使用人對檢測、維保工作的監督。指使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將受到罰款1萬元至5萬元的嚴厲處罰。 規章還將火源管理納入嚴管嚴控對象。明確規定,禁止高層建筑外墻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保溫材料,對超負荷用電、堵塞疏散通道、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引起火災或者火災危害擴大等行為,均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另外,規章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物業主管部門、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形成了相對完善的消防安全責任制體系。 據浙江省公安消防總隊副總隊長崔春起介紹:“據初步統計,目前我省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約有15604幢,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建筑有642幢,高層建筑數量位列全國前列。”可以說,在城市建筑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隨之而來的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隱患大量出現,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浙江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楊必明表示,這部規章的出臺,為我省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填補了立法“空白”,對預防和遏制高層建筑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