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砂漿
水泥砂漿強度等級的評定標準
一、評定水泥砂漿強度等級,應以標準養生28d 的試件為準。試件為邊長70.7mm 的立方體。試件6 件為1 組,制取組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同水泥砂漿強度等級及不同配合比的水泥砂漿應分別制取試件,試件應隨機制取,不得挑選。2、重要及主體砌筑物,每工作班制取2 組。3、一般及次要砌筑物,每工作班可制取1 組。4、拱圈砂漿應同時制取與砌體同條件養生試件,以檢查各施工階段強度。二、水泥砂漿強度的合格標準1、同強度等級試件的平均強度不低于設計強度等級。2、任意一組試件的強度最低值不低于設計強度等級的75%。3、實測項目中,水泥砂漿強度等級評為不合格時相應分項工程為不合格。根據《砌體結構設計規范》和《磚石工程及驗收規范》的規定,砌筑砂漿強度等級用70.7mm× 70.7mm×70.7mm試件,經20C±3C及濕度60%~80%條件下養護28天的6塊試件抗壓強度算術平均值來確定。砂漿分M20、M15、 M10、M7.5、M5、M2.5共6個等級。拌和的砂漿應達到設計要求的種類和強度等級,滿足規定的稠度、保水性能良好和拌合均勻等要求。受震動和層高超過6M以上的墻、柱所用的砂漿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2.5。處于嚴寒地區及地面以下潮濕環境的砌體砂漿強度等級一般提高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