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相關問題的探討分析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發布了《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第119號令),即決定對2009年5月施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原106號令)進行重新修訂,并確定新修訂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106號令)于2012年11月1日開始施行。新106號令在修訂中將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納入消防監督管理范圍,將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納入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進一步明確將室外裝修、建筑保溫等建設工程納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調整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申報材料的范圍,要求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明確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并依法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本文結合實際工作,對新106號令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作相關探討。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范圍內部分事項未作出具體申報要求 新106號令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應納入消防監督管理,其中新建、擴建、室內裝修及用途變更的改建工程在新106號令中均明確了具體的申報要求,對于建筑保溫相關情況的申報在新建、擴建的工程施工圖、設計說明中也能得到體現,而對于室外裝修的消防監督管理沒有作出具體申報要求。建議明確規定在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中涉及室外裝修的,應同時申報室外裝修的相關圖紙、資料。二、相關配套規范和規定有待健全(一)針對室外裝修的消防技術規范和規定未成系統。從筆者掌握的情況來看,目前僅有兩條零散的法律、規章條文對室外裝修的要求進行了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公安部和住建部聯合下發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第七條規定,建筑外墻的裝飾層,除采用涂料外,應采用不燃材料。新106號令第二條規定室外裝修納入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但目前除上述兩個條款中對室外裝修、裝飾作出規定外,尚未對非民用建筑的其他建設工程室外裝修作出明確規定。而室外裝修如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上下層火災的蔓延,另考慮到室外立體燃燒對公眾社會影響較大,筆者建議規定所有建設工程室外裝修應使用A1級材料。(二)建筑保溫材料相關規定尚需完善。對于建筑外保溫的要求,公安部先后下發了兩次文件,文件中僅針對民用建筑外保溫作出了具體要求,而目前很大一部分工業建筑也設置有外保溫材料,只是由于工業建筑施工過程中不涉及人員密集的情況,因此工業建筑外保溫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例較少,但是筆者認為工業建筑外保溫的防火要求同樣不能疏忽,建議規定單層、多層工業建筑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不低于A2級,高層工業建筑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達到A1級。 2009年9月28日公安部和住建部聯合下發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針對不同高度、不同類型民用建筑的不同部位,進行了區別規定。而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號),文件中明確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不論建筑類型、高度、設置部位應一律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而目前完全能達到A1級材料要求的只有發泡水泥板、巖棉板等無機材料,此類材料往往能滿足燃燒性能要求,但不能滿足外保溫材料所需的低熱導系數、低吸水性、高抗壓性、抗老化性、穩定性、防腐性等要求。近期有部分復合A1級材料通過國家檢驗中心檢驗,這些材料雖然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上述要求,但其中部分材料僅采用兩面不燃燒體做基層、中間為經阻燃處理的EPS(又稱苯板或可發性聚苯乙烯板)或XPS(擠塑式聚苯乙烯隔熱保溫板)材料,而嵌在墻體內時在實際應用中與原先B1級材料直接嵌入墻體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筆者建議國家應盡快細化明確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相關要求,要在滿足低導熱、低吸水、抗高壓等相關要求的同時,根據不同建筑高度、性質、設置部位明確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