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南京市
南京市建筑節能保溫系統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節能產品市場,加強對我市建筑節能產品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筑節能效果,推進建筑節能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0號)和《關于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號)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保溫系統是指將保溫材料、粘接材料和增強材料等按照一定方式復合形成的對建筑圍護結構起保溫隔熱和防護作用的一種構造系統。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應用的滿足現行標準的建筑節能保溫系統及其他建筑節能保溫產品。第四條 通過認定的建筑節能保溫系統及產品,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推廣應用,并可進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可按規定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第五條 南京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革節能辦)負責南京地區建筑節能保溫系統認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認定內容第六條 企業自愿申請建筑節能保溫系統認定。第七條 認定范圍:(一)復合砂漿保溫系統1、水泥基聚苯顆粒外墻外保溫系統;2、水泥基無機礦物輕集料保溫砂漿內保溫系統;3、石膏基無機礦物輕集料保溫砂漿內保溫系統。(二)聚苯板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1、EPS板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2、XPS板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三)聚氨脂復合外墻外保溫系統(四)墻體自保溫系統(五)其它外墻保溫系統及屋面保溫產品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節能保溫系統及其他建筑節能保溫產品生產企業,可以向市墻革節能辦申請建筑節能保溫系統認定:1、企業證照齊全,保溫系統及產品符合國家、省、市相關產業政策及技術標準。2、建筑節能保溫系統生產企業應具有可靠的技術來源,自主生產系統構成材料中的主要材料,采購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輔配材料,所有構成材料均符合建筑節能保溫系統構成材料的基本條件。3、企業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無國家、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制定企業標準。企業產品的執行標準必須經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4、企業必須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能夠對原材料及產品進行有效質量控制,保證所有系統構成材料的質量,提供施工的技術指導等服務。5、具有原材料檢驗和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具備滿足檢測要求的檢測設備和儀器,保證提供合格產品。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生產技術人員和檢測試驗人員。6、企業的生產規模應達到:(1) 復合砂漿保溫系統生產企業:保溫砂漿單機年生產能力大于2.5萬m3;粘結砂漿、抗裂砂漿單機年生產能力大于3萬噸。(2) 聚苯板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生產企業:粘結砂漿、抗裂砂漿單機年生產能力應大于3萬噸。6、生產企業應具備以下干粉料生產工藝裝備:(1) 原材料自動電子計量設備;(2) 有效容積大于1500L的混合機;(3) 外保溫砂漿產品應具備產品二次混合設備、均勻出料系統;(4) 產品自動包裝設備;(5) 自動除塵設備。7、生產企業應具備萬能試驗機、拉拔儀、抗折儀、砂漿攪拌機、電熱恒溫干燥箱、恒溫恒濕養護箱(室)、電子天平、標準法維卡儀、標準篩、試模等主要試驗設備。8、企業生產必須符合環保部門的相關要求,符合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的要求。第九條 申請辦理南京市建筑節能保溫系統認定的企業,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須裝訂成冊,并加蓋企業公章):1、南京市建筑節能保溫系統認定(換證)申請表,一式二份;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3、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復印件;4、本地生產企業提供市級以上(含市級)法定檢測(驗)機構出具的有效產品型式檢測(驗)報告(提供檢測報告原件核對);外地生產企業須提供所屬行政區域內市級以上(含市級)法定檢測(驗)機構出具的有效產品型式檢測(驗)報告(提供檢測報告原件核對);(1) 外墻外保溫系統必須提供系統性能的型式檢測報告;(2) 保溫系統各組成材料的型式檢測報告;(3) 保溫系統各輔助材料的型式檢測報告(抽樣地點為保溫系統生產企業)。5、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6、區級以上環保部門批準的環評報告或環評表、環境檢測報告;7、產品質量檢驗員崗位資格培訓證書復印件;8、主要生產設備清單及照片(設備名稱、生產廠家、規格型號、數量、用途);9、檢測設備清單及照片(設備名稱、生產廠家、規格型號、數量、用途);10、設區的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認定)證明(外地生產企業提供);11、江蘇省建設廳頒發的《江蘇省建設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認定書》(外地生產企業提供);12、近一年工程應用統計表(換證企業提供)。第三章 辦理程序第十條 市墻革節能辦對企業提出的認定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1、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2、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的意見及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之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第十一條 市墻革節能辦根據具體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企業的實際狀況按相關認定條件到現場查看,并填寫《現場查驗表》第十二條 成立認定專家組,認定專家組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認定的保溫系統產品組織綜合評審。通過綜合評審的企業產品,頒發《認定證書》,并在市墻革節能辦網站上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評審不合格的企業,進行整頓,合格后再次提出申請。第十四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一年?!墩J定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單位,應在有效期終止前3個月向市墻革節能辦提出換證申請。經復審合格給予換證。到期仍未申請換證的企業,按自動放棄處理。第十五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其生產規模、生產場所、產品品種、生產工藝及設備有所變更時,須進行重新認定。企業法人、經營者等發生變更或終止經營時,應當及時向市墻革節能辦辦理變更登記或辦理注銷手續。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認定證書》復印件需加蓋市墻革節能辦認定專用章,否則視為無效。第十七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應當接受市墻革節能辦的監督管理。第十八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每半年向市墻革節能辦報送產銷統計報表;取得《認定證書》的外地生產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須在市墻革節能辦備案,并每半年向市墻革節能辦報送銷售統計報表。第十九條 市墻革節能辦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認定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對在我市生產和銷售的認定產品每年抽檢面不應小于50%。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并暫收回《認定證書》,給予三個月的整改期;復查合格后,恢復《認定證書》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無效者,取消其《認定證書》,并予以公告。第五章 罰 則第二十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注銷其《認定證書》,并向社會公布。1、認定產品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的;2、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3、涂改《認定證書》以及將《認定證書》轉讓他人使用的;4、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認定證書的;5、不按時填報統計報表或在報表中弄虛作假的。凡注銷《認定證書》的企業,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重新申報認定。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起執行,原《南京市建筑節能外墻保溫系統認定管理辦法》作廢。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墻革節能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