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由烏魯木齊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5年6月30日通過,當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隨著烏魯木 齊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筑節能市場發展迅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問題,為進一步規范烏魯木齊建筑節能市場和提高建筑節能工程質量,對原《條例》進行修訂十分 必要。
此次修訂的《條例》分別從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建筑節能技術和材料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等方面做了規定。
《條例》鼓勵發展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阻燃技術與材料,重點推廣外墻外保溫技術?!稐l例》明確規定,民用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 料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過備案的企業標準。禁止生產、使用實心黏土磚;限制、淘汰以黏土為原料的建筑材料生產和使用。
同時《條例》規定,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認定制度。未經依法認定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節能項目。特別是嚴格規定了對 建筑節能使用的墻體節能保溫材料的質量和安全要求標準,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明示 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 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在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 理,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 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標簽: 烏魯木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