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外墻
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外墻保溫的防火要求
國內對外墻外保溫系統防火技術的研究和重視程度,已經由發展初期的缺失到目前全行業的普遍關注,但多數技術標準和產品的說明書中提及的內容都是關于保溫材 料的燃燒性能指標要求,如氧指數和通過可燃性試驗確定B2級等,對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都未作具體的要求。雖然正在修編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試圖加入外墻外保溫系統防火的原則性要求,但目前實施的標準中也沒有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防火設計要求,缺少對不同外墻外保溫系統防火 性能的等級劃分和適用建筑高度的規定。 相比之下,歐美等外墻外保溫系統技術應用較早的國家,對于外墻外保溫系統防火安全性的要求一直是該技 術應用的首選條件。外墻外保溫系統和保溫材料都有防火測試方法和分級評價標準,不同防火等級的外墻外保溫系統在建筑中的使用范圍都有限定。國外相關專家認 為:外墻外保溫系統最重要的是系統的質量和安全,因此考慮建筑保溫的防火安全性很有必要,尤其是在大城市的高層建筑中。在世界范圍內,對不同防火等級保溫 系統的建筑應用范圍進行規定,因各國政府的政策和法規差異有所不同。如德國將保溫防火問題分為三個層面:一是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超過22米的建筑嚴禁使 用可燃保溫材料,聚苯板外墻外保溫系統只能用于不超過22米的建筑上,高于22米的建筑大部分使用巖棉外墻外保溫系統。二是在歐洲標準ETAG004 《有抹面層的外保溫復合系統歐洲技術標準認證》中規定,對外墻外保溫系統和保溫材料應按照EN13501-1《建筑產品或組件的燃燒性能分級》第1部分 —使用火反應試驗數據分級進行燃燒性能等級A1-E的評定,并規定要標明火焰在保溫材料中傳播的可能性。為了阻止火焰的傳播,一些國家提出采用“防火屏障 (防火隔斷)”的做法,對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要依據法律、法規和適用于建筑物最終使用的管理條例而定。德國將防火等級分為A-B3級 (GB8624-1997非等效采用),標準要求聚苯板材料和保溫系統的防火等級應達到B1級,按照EN13501-1標準,聚苯板材料和保溫系統要 達到B/C級要求。三是聚苯板外墻外保溫系統中的聚苯板厚度大于10mm時,要在滿足第一個層面的條件下再進行防火構造,達到建筑防火安全規定。構造做法 是在每一個窗楣和門楣上口加入不燃高強礦棉防火隔離帶,厚度同聚苯板一致,向上寬度≥200mm;長度方向應比窗口兩側延伸≥300mm,用滿粘的方式鋪 帖,主要防止室內發生火災時火焰從窗口竄出導致外墻外保溫系統發生火災。 在英國,規定18米以上的建筑物必須采用按英國標準0級或歐洲標準 B級以上的材料,即必須采用不燃或難燃性材料;在美國紐約州的建筑指令(《BUILDINGCODEOFNEWYORK》)中明確規定,耐火極限 低于2小時的聚苯板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不允許用在高于75英尺(22.86米)的住宅建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