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混砂漿,是指經干燥篩分處理的細集料與水泥以及具有特種性能的材料,在專業生產廠家混合而成用于各類建筑工程的干拌砂漿混合物。市政府鼓勵干混砂 漿生產企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等進行干混砂漿生產,以逐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對于干混砂漿生產企業使用天然砂替代品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根據規定,干混砂漿生產企業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配置必要的儲存和運輸設施,干混砂漿的散裝設施能力應達到70%以上。如建筑工程因特殊要求,干混砂漿企業又無法生產的,須經市節能裝飾辦核準同意,方可進行現場攪拌砂漿。凡不按規定擅自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市住建委將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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