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民用建筑
關于加強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防火質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家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通字[2009]46號《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范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防火設計和施工,現將加強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防火質量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適用范圍本通知適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防火設計和施工。二、防火設計要求(一)在建筑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節能專項說明中,應當明確外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二)按照《暫行規定》要求須設置防火隔離帶的,其設計內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筑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節能設計專項說明中,應當明確防火隔離帶的保溫材料和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2、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標明防火隔離帶的位置、標高和高度。3、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有防火隔離帶的構造詳圖。在構造詳圖中,應當反映防火隔離帶和外保溫系統不同材料交接處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術處理措施。4、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采用A級或B1級外保溫材料時,可不設置防火隔離帶。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墻式建筑),當采用A級或B1級外保溫材料時,可不設置防火隔離帶。5、當防火隔離帶采用鋼筋混凝土挑口時,其外挑長度和高度應當滿足防火設計要求。(三)計算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時,外墻平均傳熱系數應當是包括主墻體、結構性熱橋和防火隔離帶在內的平均傳熱系數。三、防火隔離帶的施工要求按照《暫行規定》要求須設置防火隔離帶的,其施工質量應當滿足下列要求:(一)防火隔離帶和外保溫施工應當由同一施工單位總承包,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二)防火隔離帶的保溫材料使用巖(礦)棉和泡沫玻璃等板材的,板材應當與基層墻體滿粘,巖(礦)棉板應加錨栓,保溫板的粘結強度及錨栓應當做現場拉拔試驗。(三)防火隔離帶施工質量應當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四)防火隔離帶所用保溫材料進場時應當進行見證取樣復驗。(五)保溫材料應當在室內堆放儲存,若在室外堆放的,應當用A級不燃材料覆蓋。(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本市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施工質量負責。建筑節能外保溫系統施工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四、保溫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一)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的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當以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報告為準。(二)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主要有:巖(礦)棉、泡沫玻璃、無機保溫砂漿等。(三)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主要有:酚醛、膠粉聚苯顆粒等。(四)燃燒性能為B2級的保溫材料主要有:模塑聚苯板(EPS)、擠塑聚苯板(XPS)、聚氨酯(PU)、聚乙烯(PE)等。(五)為使燃燒性能等級達到A級而進行特殊處理的保溫材料(如:酚醛板等),其燃燒性能等級應當以國家公安部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為準,其設計和施工應當滿足相應的技術規定要求。(六)防火隔離帶的保溫材料可采用巖(礦)棉、泡沫玻璃、無機保溫砂漿等燃燒性能等級為A級的材料。五、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的分級(一)本通知中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的分級以《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第2.0.2條為依據。(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06中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對應關系參照如下:1、燃燒性能A級對應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06中的A1級和A2級。2、燃燒性能B1級對應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06中的B級和C級。3、燃燒性能B2級對應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06中的D級和E級。六、設計文件的修改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外保溫材料和防火隔離帶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確因需要重新選擇保溫材料的,必須符合防火和節能設計要求,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核準并進行熱工性能計算,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合格重新備案后方可施工。七、實施日期要求(一)2009年9月25日以后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建筑,應當嚴格執行《暫行規定》。(二)2009年9月25日以前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目前施工現場尚未進行建筑節能施工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建筑工程,應當執行《暫行規定》。